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170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0808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长江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046130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005629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沚晴,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铠彤,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害、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房屋的通信网线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14万元(其中造成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及房屋无法出租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果木损失4万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两项诉讼请求共计24万元。事实与理由:1.三被告的通信网线经过原告的房屋房顶中间,造成原告无法加建房屋;2.三被告的网线从原告的房屋经过,导致房屋的大门无法关上;3.房顶的瓦片因为网线通过,导致漏水;房屋旁边的果树因为网线的通过,导致无法结果,也无法杀虫,导致没有收成;因为有网线通过,导致原告的房屋不能出租出去,造成租金损失;因房屋无法出租出去,没有收入,导致家庭矛盾加大,无法维持生活,而导致原告的精神因为生病受到损害,所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因为网线从房屋经过的事情,导致与前妻离婚,原告再婚之后又生了2个小孩,因为房屋租不出去,没有经济来源,现在无法维持生活。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分公司、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的通信网线经过其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房屋造成其损失,但***提交的《华侨房屋产权证明书》、水费通知单、房屋出租纳税发票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继承人或合法占有使用权人,故***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