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289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展,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支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田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徐吉童
审判员 刘敬永
审判员 赵贵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