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大某某第三热电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财保316号

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振义,经理。

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水振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帐号为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45万元,并提供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院保全担保书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帐号为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4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