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财保316号
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振义,经理。
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水振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帐号为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45万元,并提供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院保全担保书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第三热电厂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帐号为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4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