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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郜某;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3民初6710号 原告:郜某。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 原告郜某与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