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3民初6710号
原告:郜某。
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
原告郜某与被告苏州新城某有限公司、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