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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15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255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7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7.33元(含执行费6955.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