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21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长江街9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昕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元,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城城园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