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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与***、***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4686号
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3169075145(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5号5幢1188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蓬,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5-1)。
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宝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