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4370号
原告
宁波衡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YMAJ2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452室。
法定代表人:叶维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廉宏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8-15-1)。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森,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海波,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张姣君,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4月22日
撤诉时间
2022年6月17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衡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衡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李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