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廉宏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6939号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5594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丹槽畈。
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5-1)。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八��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戴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