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廉宏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与某某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684号之一
原告: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91789088811C)。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经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左葆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幢(4-5-1)。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合计4403元,由原告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阮佳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