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284号
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13414R)。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严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5-1)。
法定代表人:蔡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