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廉宏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某某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284号

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13414R)。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严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9005351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5-1)。

法定代表人:蔡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顾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