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宽执字第4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威机械铸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惠工路**14-18。
被执行人长春市**幕墙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广州路精明胡同**。
被执行人吉林**路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乡广宁村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威机械铸造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宽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于海亮
审判员 焦文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