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与吉林信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郑庆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朱家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杜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如强
审判员  张德臣
审判员  万义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