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6财保51号
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董事长。
被申请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向阳,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诚路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