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2722民初331号
原告: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黑龙江省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十八站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原告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与被告黑龙江省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河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质勘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河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质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河管理局给付原告地质勘察费8,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被告单位承建双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聘请原告对该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对此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勘察费用8,000.00元。勘察完毕,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地质勘察报告后,数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该项目款没有了为由,让原告再等等给想办法解决。原告在一个月前又找到被告单位索要此款,被告单位明确说此款解决不了。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此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双河管理局承认欠原告地质勘察院地质勘察费8,0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没有给付的原因是由于项目预算时没有这笔钱,所以现在暂时没有办法给付原告。
原告地质勘察院当庭出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告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双河管理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双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岩土勘察工程,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地质勘察费,但被告拖欠至今未给付。被告双河管理局承认原告地质勘察院在本案中主张的拖欠地质勘察费8,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地质勘察费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