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保101号
申请人: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23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西峡县神龙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解除相应价值财产。
执行员 : 赵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献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