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732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头镇工业集中区兴河东路南侧21号。
法定代表人:史安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芳,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泰山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888元,均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安信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繁旭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符益馨
书 记 员
王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