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4278号
原告: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颐高商贸城11号楼111号。
负责人:刘瑞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泰山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培荣,总经理。
原告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与被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安丘市瑞福机电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崔景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