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13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讶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泰山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培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廷,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亚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多次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二审中提供了客车票、加油票、租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同时对一审时上诉人提交的部分火车票提出异议。上诉人二审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尹臣正

审判员 李金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