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02民初1639号

原告: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兴北大道377号领袖天衢小区D11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砚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大道新永丰工业园E区厂房4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群众,住深圳市宝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波,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深圳深圳三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齐礼公司)与被告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齐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砚辉及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深圳三思公司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齐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差额款91000元和预付的货款2万元及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全自动一拖二动平面口罩生产线一套。双方约定的价格45.5万元,交货时间2020年3月21日,最迟延长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定金22万元,并派员学习相关技术。2020年3月23日,被告以生产方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生产线,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并返还了定金20万元。因被告单独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同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鉴于定金约定数额超过了合同金额,原告主张按照合同20%计算,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深圳三思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合同中有延期交货事宜的约定,因为原告主动索要定金,造成我公司误认为原告要取消合同,所以才给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函,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双方合同约定了将款项打入我的账户,不存在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我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答辩意见同深圳三思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6日,山东齐礼公司(需方)与深圳三思公司(供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山东齐礼公司向深圳三思公司购买一套NMH-KZAP12全自动一拖二动平面口罩生产线,合同价格45.5万元。另约定:合同生效定金到账后15天内………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设备零配件到货延期,供方在与需方友好沟通下,交货时间最多延迟2天,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定金22万元,其中2万元由第三方刘羽成微信收取,设备发货前需方支付剩余23.5万元货款,由山东齐礼公司法人刘砚辉个人账户付款给深圳三思公司法人**个人账户。违约责任:逾期交货供方需每天赔付给需方合同金额3%做为违约金,其他按《合同法》执行。

另查,双方的口罩设备买卖业务往来,作为深圳三思公司一方,系由冯双林一直牵线搭桥、协调沟通。2020年3月22日晚时,冯双林曾微信通知山东齐礼公司的刘砚辉,因长春荣德光学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生产线,导致深圳三思公司也无法向山东齐礼公司按时交付生产线,进而告知山东齐礼公司解除合同,货款2日内返还给山东齐礼公司。且双方发生争议后,冯双林也一直在协调争议事宜。2020年3月23日,深圳三思公司通过冯双林的微信向山东齐礼公司发出一份《合同解除通知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于2020年3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至3月23日,由于长春荣德光学有限公司生产方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生产线,导致我公司作为销售方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生产线,所以贵公司和深圳三思公司签订的全自动口罩机,我们现在通知您解除合同。合同定金于2020年3月23日返还到山东齐礼公司刘砚辉账上。”之后,合同定金22万元于当日返还至山东齐礼公司刘砚辉账户。

再查,发出上述合同解除函之后,2020年3月23日,山东齐礼公司向深圳三思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1.望贵公司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并向山东齐礼公司交付NMH-KZAP12口罩机;2.如贵公司执意解除与山东齐礼公司的合同,贵公司行为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违约责任损失由贵公司承担。为此,深圳三思公司继续协调长春荣德公司及时发货。并于2020年3月24日,向山东齐礼公司发出两份《通知函》,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始终未达成合同继续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山东齐礼公司与深圳三思公司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但深圳三思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经违约。且2020年3月23日,深圳三思公司在不能按时交付货物后,又向山东齐礼公司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山东齐礼公司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要求深圳三思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双方约定的定金为22万元,超过了《担保法》关于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故山东齐礼公司主张按照合同20%的标准即91000元要求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深圳三思公司辩称因山东齐礼公司首先要回定金并表示不履行合同后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本院认为,根据深圳三思公司合同签订及争议协调人冯双林与山东齐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并结合深圳三思公司向山东齐礼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函》内容来看,深圳三思公司在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下通知山东齐礼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山东齐礼公司的定金,故深圳三思公司违约在先,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庭审中,深圳三思公司主张于3月24日又发出《通知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深圳三思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双倍定金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深圳三思公司并未全部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况且山东齐礼公司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深圳三思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虽然深圳三思公司不认可冯双林为其公司人员,但通过整个案情来看,从合同的签订到发生争议,深圳三思公司均通过冯双林与山东齐礼公司联系、协调,并通过冯双林向齐礼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等信息,由此可以证明,冯双林的行为足以代表了深圳三思公司一方的行为。故深圳三思公司称冯双林不代表其公司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山东齐礼公司放弃对2万元预付货款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山东齐礼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系深圳三思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且双方合同约定了将定金款项汇入**账户,同时山东齐礼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三思公司和**存在人格混同,以及**出借银行账户而从中获得收益的相关证据,故山东齐礼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差额款91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磊

书记员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