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群众,住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大道新永丰工业园E区厂房4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兴北大道377号领袖天衢小区D11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砚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齐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上诉人**、深圳三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振平
审判员  赵立英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科
书记员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