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睿达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5553号
原告:青岛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江支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金娟,经理。
被告: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海西东十七路。
代表人:高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58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