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西电水工机械修造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西电水工机械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