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12330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经七路西侧水务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凉州区东小井小区7号5单元301室,住凉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诉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628422元,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0日,因武威城区发展规划及天马湖两岸危旧房屋改造景观治理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原告位于××路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额为8924783.02元。协议第四条二项约定该款在双方签约并搬迁完毕后六个月内付清。因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原因逾期支付的按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30日,因天马湖西岸景观治理及天马湖风情线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原告位于滨河西路23号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663639元。合同签订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现欠付征地拆迁补偿款628422元。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于2009年7月10日由武威市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因机构改革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划入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相关债权债务移交给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告违约,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对于补偿款的数额628422元我们无异议,由于双方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不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因武威城区发展规划及天马湖两岸危旧房屋改造景观治理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位于××路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额为8924783.02元。协议第四条二项约定该款在双方签约并搬迁完毕后六个月内付清。因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原因逾期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按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30日,因天马湖西岸景观治理及天马湖风情线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位于滨河西路23号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663639元。合同签订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现欠付征地拆迁补偿款628422元。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于2009年7月10日由武威市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因机构改革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划入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相关债权债务移交给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理中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对于违约金的请求变更为要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双方对利息的支付未达成协议。另查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隶属于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临时机构不能承担责任,且该办公室现在不存在,因此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在庭审之前撤回对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诉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后,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拆迁安置补偿款至今没有给付,造成违约,应当尽快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庭审中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628422元没有异议,对于利息的主张,根据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的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变更诉请为要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因此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武威市××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拆迁安置补偿款6284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 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902元,减半收取7451元,由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