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6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凉州,系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经七路西侧水务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凉州区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以下简称凉州区水利工程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凉州区住建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凉州区住建局给付凉州区水利工程局拆迁安置补偿费628422元,驳回利息承担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征收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补偿款的利息,且延付征收补偿款是因政府资金没有到位,凉州区住建局不存在违约行为。
凉州区水利工程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凉州区水利工程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628422元,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10日,因武威城区发展规划及天马湖两岸危旧房屋改造景观治理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位于××路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额为8924783.02元。协议第四条二项约定该款在双方签约并搬迁完毕后六个月内付清。因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原因逾期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按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30日,因天马湖西岸景观治理及天马湖风情线建设需要,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征收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位于滨河西路23号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663639元。合同签订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现欠付征地拆迁补偿款628422元。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于2009年7月10日由武威市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因机构改革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划入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将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相关债权债务移交给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理中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对于违约金的请求变更为要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双方对利息的支付未达成协议。另查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隶属于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临时机构不能承担责任,且该办公室现在不存在,因此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在庭审之前撤回对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诉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后,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拆迁安置补偿款至今没有给付,造成违约,应当尽快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庭审中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628422元没有异议,对于利息的主张,根据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的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变更诉请为要求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因此武威市XX区水利电力工程局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武威市××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拆迁安置补偿款6284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902元,减半收取7451元,由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供。经询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凉州区住建局应否承担欠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凉州区水利工程局与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签订的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武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办公室的相关债权债务已移交给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合同相应权利义务应由凉州区住建局承担。《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的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内容,故一审在查明凉州区住建局逾期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判决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凉州区住建局所持不应承担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凉州区住建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上诉人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