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77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7、8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石咀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敏,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山西省忻州市。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京0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404858195.97元)。本案审结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理由系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已撤回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出具(2021)京01民初7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因此,依据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闯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