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168号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明珠
书  记  员   王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