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626号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书。因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2.6485万元。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机联供物资有限公司、本溪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32.6485万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8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珠
审判员 宫 亮
审判员 郭 杰
书记员 王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