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利兴科技有限公司、马关县鸿涞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异160号
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7、8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蓉、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丽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谭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戎耀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利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明昌大厦1号楼19G座。
法定代表人:李维庚,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关县鸿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马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庚,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利兴科技有限公司、马关县鸿涞矿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称,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利兴科技有限公司、马关县鸿涞矿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4)并执字第23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营需要,并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原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转由申请人承担,故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将该案债权转让抵偿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并向云南利兴科技有限公司、马关县鸿涞矿业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该案债权转让抵偿于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通知债务人,申请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张玉根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