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异162号
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7、8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蓉、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丽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谭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戎耀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
州市高新一路科技工业苑五层15号。
被执行人: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园艺场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称,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8)并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08)并执字第270号。在执行过程中,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2007年作出(2007)柳市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应向***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5564219.58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院向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发出(2008)并执字第270-1号
履行通知书,要求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收到通知书后直接向
贵院履行应付***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75564219.58元
中的36843735.77元,后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未提出异议。
贵院作出(2007)并执字第2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中的债权36843735.77元本金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债权债务由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承继。经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贵院做出(2007)并执字第27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经营需要,并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原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转由申请人承担,故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申请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08)并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09年4月8日作出(2007)并执字第27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中的债权36843735.77元本金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予以强制执行。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7)并执字第27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将该案债权转让抵偿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并向***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化工总厂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该案债权转让抵偿于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通知债务人,申请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张玉根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