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与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系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