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红梅,女,汉族,系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恒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依据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红河州鼎恒工贸有限公司材料款20759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207元及执行费301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
本院依法到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均抵押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均抵押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作出通知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债务。
本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案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川
审判员 孟繁杰
审判员 沈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