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中科计算机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衢州市欧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24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11-5,组织机构代码:0916812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欧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中河沿35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3073823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化中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121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8887-2。 法定代表人:方庭平。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方庭平,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41211.5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缴纳执行费29885.17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欧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开化中科计算机有限公司、浙江***内衣有限公司、***、***、方庭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6号1-502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所有的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江东**泰44号楼4-401室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