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心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1号 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540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另行提供了财产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55404元银行存款进行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