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1号
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540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另行提供了财产担保,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55404元银行存款进行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