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心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2号 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540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在人民币35540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了保全,现被告以其单独所有的皖BA001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作为财产担保,向本院提出解除银行账户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皖BA001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