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5号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铭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