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356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医院、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