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6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广电经信影视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354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政工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视广电经信影视文化中心(以下简称中视文化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政工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视文化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工设计研究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判决中视文化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向政工设计研究院支付8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LPR的4倍支付;律师费14600元由中视文化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第二、三判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撤销。1.一审酌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改判。政工设计研究院与中视文化中心于2020年2月11日签定《合同》(合同编号:CCTV-20201100238),委托中视文化中心进行拍摄、制作装配式道路基层纪录片及配音剪辑等工作,并承诺向中央电视台十套报送选题及投放广告,时长20分钟。政工设计研究院在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2月28日依约向中视文化中心支付人民币85000元,但中视文化中心未能履行合同。因此,中视文化中心应当于政工设计研究院付款后第90天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中视文化中心未能按约定返还,此时起即应支付违约金,一审酌定的违约金起算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应依法改判。中视文化中心实际占用政工设计研究院资金,其不应从其违约行为中获益,无偿使用政工设计研究院的资金,因此在计算违约金之日前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根据政工设计研究院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律师费14600元,律师差旅费另行支付,一审产生律师差旅费1675元。一审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不足以弥补政工设计研究院的损失且没有计算依据及法律依据。
中视文化中心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政工设计研究院的上诉请求。1.一审酌定的违约金数额适当。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的每日按总服务费的百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算法已经使计算出的违约金高出本案标的额数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金的本质在于填平损失。《合同》为广告合同,标的为五秒的短广告,标的额较小,延迟履行不会给政工设计研究院造成较高的实际损失,且政工设计研究院对遭受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予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起算点准确。政工设计研究院未向中视文化中心发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之日应当为一审起诉书送达之日。3.一审驳回政工设计研究院资金占用费请求的判决得当。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给付资金占用费无法律依据,《合同》也未约定关于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的条款。4.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的14600元律师费占到了本案标的额的80%,过分高于行业平均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政工设计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中视文化中心向长春研究院返还85000元及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中视文化中心向长春研究院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860.63元(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中视文化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14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2月4日,甲方:政工设计研究院与乙方:中视文化中心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装配式道路基层记录片基配音剪辑等工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协同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甲方委托乙方推荐央视节目及投放广告,服务费用170000元;甲方在摄制组开始摄制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总款项85000元;节目播出前15天至7天内支付总款项85000元。因乙方原因,在打首付款之日起90天内不能播出,则乙方于第90天时将全部款项退还甲方;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十日内仍不纠正,或者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服务费总额的3%/日的违约金,如需乙方退款,每逾期一天承担服务费总额3%/日的违约金。一审庭审中,中视文化中心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政工设计研究院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合同期限已过,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020年2月28日,政工设计研究院向中视文化中心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85000元。
经询,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违约金的主要体现:律师费、诉讼费及资金占用的损失。
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向中视文化中心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政工设计研究院与中视文化中心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政工设计研究院已履行支付义务,而中视文化中心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解除权系形成权,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协议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解除。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机构一经确认合同解除,则解除的效力应当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违约方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故《合同》于2021年7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案中,政工设计研究院要求中视文化中心返还8.5万元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标准,中视文化中心认为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违约金的作用一般在于填平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结合该案来看,政工设计研究院的损失主要体现资金占用损失和律师费,故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的违约金中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7月8日。
对于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的主张,政工设计研究院在庭审中称属于违约金损失的部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故一审法院已在违约金部分综合考虑政工设计研究院的实际损失,不再另行支持此部分诉求。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1.一审法院确认政工设计研究院与中视文化中心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7月8日解除;2.中视文化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政工设计研究院支付85000元及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驳回政工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中视文化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政工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交5份新证据分别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张,欲证明政工设计研究院为维权支付律师费14600元。中视文化中心未就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合同》已于2021年7月8日解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政工设计研究院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
一、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及标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现中视文化中心未播出节目,应当于政工设计研究院支付首付款之日第90天时将全部款项退还政工设计研究院。2020年2月28日,政工设计研究院向中视文化中心支付85000元,中视文化中心未于2020年5月28日前退款,应当于2020年5月29日起向政工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一审关于起算时间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合同》约定,如需中视文化中心退款,每逾期一天承担服务费总额3%/日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审中中视文化中心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低。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违约金标准进行的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损失。政工设计研究院主张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损失,无充分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政工设计研究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北京中视广电经信影视文化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支付85000元及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四、驳回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1543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视广电经信影视文化中心负担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由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187元(已交纳),北京中视广电经信影视文化中心负担1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 旋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