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7477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聊城路69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70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