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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与黎川县某某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黎川县农业农村局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川县某某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委员会在职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在职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川县某某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黎川县农业农村局、江西省某某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42元,减半收取20771元,由北京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