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2民初4480号
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管香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灿,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辉和彭伟、被告中农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和杨广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台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工程整改费用100万元(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的意见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工程鉴定费用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工程鉴定费用共计252624元(包括工程质量鉴定费用100000元、整改鉴定费用15200元、修缮设计费用13742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编号为XTJY-2014059号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施工承包合同由已生效的(2020)湘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解除。就被告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大检测公司”)接受司法委托出具《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已完成的工程,存在大棚钢柱垂直度、钢桁架梁底相对标高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大棚钢柱与地梁连接点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缺少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棚钢结构构件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大棚屋面存在玻璃破裂掉落、遮阳帘破损,内外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电机设备存在锈蚀,大部分排风系统锈蚀、湿帘破损,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等诸多工程质量问题,对景观大棚的正常、安全使用和耐久构成影响,需要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处理,并提出了相应整改处理建议;因整改所需费用未能作鉴定评估,该民事判决对被告已完成工程整改费用的赔付和鉴定费用承担问题不作处理,释明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农绿源公司辩称:1、关于案涉项目的质量问题,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湘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进行认定,即因质量问题,被告承担项目造价总金额10%的责任,金额为35万元,法院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案件中已经将该部分费用扣除,经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鉴定,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是65万多元,但是与被告有关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所需费用远不足35万元。恒立公司陈述“考虑到项目现状,增加了脚手架等费用的支出”。鉴定意见已经明确与脚手架相关的费用已经超过30万元,与被告相关的整改费用非常少。也就是说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案件中,法院判决的金额已经涵盖与被告有关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费用,故被告不应当承担涉案工程本次整改的费用。2、原告多次恶意利用司法资源达到其拖欠被告工程款的目的,原告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案件中,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和逾期利息10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起诉并冻结上述工程款。本质上是原告通过诉讼的手段达到其赖账的目的,且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长达五年,涉及到3起案件,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由此可知,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关于整改的费用,经原告申请,恒立公司虽然已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是原告不会进行整改。原告主张工程整改费用的目的是少付被告的工程款。原、被告在2016年无土栽培案件中,原告也申请整改鉴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7万元的整改费用,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照整改方案对无土栽培进行整改,由此可知,涉案工程的整改也不会实际进行。被告认为,整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不应当在本案中直接判决由被告支付,而应当在原告实际完成整改后,再由被告支付。4、鉴定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涉及到的三个鉴定是原告恶意提起诉讼而进行的,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与被告相关的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费用很少,大部分整改费用是由于项目现状而导致,所以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净化司法环境,惩戒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告湘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湖大检测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及整改方案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2、(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3、湖大检测公司向湘台公司出具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恒立公司向湘台公司出具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5、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雅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6、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观大棚主体工程结构修缮设计文件;7、湖南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整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被告中农绿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工程在停工时的温室照片;2、中农绿源公司在2014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3、中农绿源公司在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工作回复函》;4、中农绿源公司在2014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智能温室大棚无土栽培项目事宜回复函》;5、中农绿源公司在2014年12月15日出具的《二期工程款申请书》(二次催款);6、中农绿源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二期工程款申请书》(第三次催款);7、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3月13日出具的《二期工程款催款函》;8、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二期工程款催款函》;9、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5月4日出具的《关于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回复函》;10、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6月18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11、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7月3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12、中农绿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13、(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14、湖大检测公司出具的《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15、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1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植筋拉拔检测报告》。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20)湘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共同证明(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湘台公司和被告中农绿源公司对以上证据分别发表了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具体意见已经记录笔录。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6、证据7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4是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且鉴定人已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本院对几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3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5,本院认为,该四份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在停工时的温室状况,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和证据1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告提供的证据3至证据12均系中农绿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相关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2020)湘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和送达回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0日,原告湘台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农绿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TKJY-20144059号的书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湘台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农绿源公司施工建设,并就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其中,项目内容为:详见图纸和设计方案文件要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交钥匙工程。项目价格及付款方式为:1、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含基础土建工程)1.1工程造价:580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出厂价、包装、税金等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费用,该总价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1.5现场施工及工程结算原则要求:乙方在现场施工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照甲方已审核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合同进行施工和办理结算,所有现场变更签证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审批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否则无效,甲方概不认可(只有甲方管理人员签字但未加盖甲方公章的施工图纸、签证单、变更单、审批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均视为无效文件资料)……2、项目款的支付:按项目施工进度付款。2.1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的财务票据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2.2钢结构(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含已付预付款);2.3所有玻璃、湿帘、风机、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的明沟散水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可适当借支工程款);2.4所有合同及图纸内容全部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需书面申报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5余款5%作为保修金。……项目期限为:主体工程总工期90日历天(采暖工程工期除外),在2014年12月10日前完工,采暖工程工期为115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具体节点工程工期详见附件四:工程进度计划表)。质量与验收为:1、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及设计方案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委派代表检查检验,所有施工材料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违约责任为: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合同第八款的规定完成安装调试的,则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乙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等等。另外,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9月26日共计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116万元预付款。中农绿源公司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中农绿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湘台公司发函件《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要求对方铺设预埋板,以便其材料进场安装。2014年10月28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工作回复函》,表示景观大棚Z4辅立柱,对方打孔只有15CM深,为保证工程质量,其建议打孔30CM深,再打螺栓;同时还表示景观大棚还差74个基础垫板未摆放,要求尽快摆放,以免影响其施工进度。2014年11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关于智能温室大棚无土栽培项目事宜回复函》,其中内容包括载明在签订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垫板铺放事宜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其施工人员无法进场工作,因目前垫板仍然没有铺放,表示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完工日期进行顺延,并对其施工的垫板铺放工作进行增项。2014年12月15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二期工程款申请书(二次催款)》,主要内容是:1、温室钢结构骨架(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已于2014年12月7日全部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即174万元,该款项逾期已久,其没有资金继续垫付,故再次请求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只能采取停工措施;2、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影响施工进程,请求派人解决:1、温室大门,图纸标注为5个,实际情况有2个门有地基基础遮挡无法施工,请尽快处理;2、温室湿帘水池10口,请尽快施工,我方已将准备工作全部做好;3、现场连廊预埋铁位置与图纸不符,图纸GS02;4、温室内地面及温室四周需要垫土,四周玻璃安装之后温室内垫土将会非常不方便,四周的散水及排水沟也无法施工;5、温室内遮阳电机清单标注4台,图纸标注12台,根据温室使用标准应当安装12台电机,请贵司现场确定,图纸GS08;6、图纸上没有补光灯的电气图,清单上只有补光灯,但是没有补光灯的电缆;7、接地装置,图上16组主体接地点+1组配电柜接地点,即17个接地点,清单中只有1m,图纸DS01;8、图纸上有50*50桥架260m,清单中没有这一项,图纸DS06;9、无土栽培温室鱼池排水系统我方已施工完毕,请贵司尽快建好室外排水设施,以免影响温室正常使用。湘台公司没有按中农绿源公司的上述要求付款。2014年12月17日,湘台公司召开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及智能温室大棚门厅设计、室内九大鱼池贴砖专题会议,中农绿源公司派员工严志宏、刑永超参加,会议对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提出了下列问题:1、脱膜线松动;2、预埋板悬空,需灌水泥加固;3、风机关闭不严实;4、风机负重,下方横梁弯曲、倾斜;5、图纸上渗水池为公开设计,设计必须要满足供水要求;6、外翻窗少四个预埋柱墩;7、连廊预埋板尺寸不对,间隔需要2米。湘台公司要求以上1-5项由中农绿源公司整改,湘台公司负责监督,6、7项由湘台公司配合。中农绿源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除第3项外的不是自己承包范围的事项,由湘台公司负责。2014年12月19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174万元,并提出温室土建基础垫板没有安装、湿帘水池问题、连廊基础问题和温室回填土问题都没有解决,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要求尽快解决。湘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35万元,同年1月15日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100万元。2015年3月23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出二期工程款催款函,要求支付二期工程款39万元;因已将湿帘、风机全部安装完成,温室顶部覆盖玻璃完成95%,电器工程完成了一半,要求适当借支工程款,借支数额为992686元;并提出施工现场目前存在如下问题:1、湿帘水池位置问题,2、温室门遮挡问题,3、连廊基础问题,4、温室回填土问题。多次与工地负责人现场沟通,一直没有解决,造成工期延后,希望尽快解决。次日,湘台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墨科在函件上回复,拟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湿帘水池利用南北大棚之间过道内水池作为正式湿帘水池;南向大棚靠南边二个门的门槛砼由中农绿源公司放线,由项目部凿除;连廊基础预埋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由中农绿源公司负责施工完成;温室回填土由项目部负责近期完成。同年3月24日,项目部向湘台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39万元,最终批示为:现场核量后按合同要求办理。但是一直没有付款。同年4月28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虽已完工,初步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整改:1、排架柱(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超过80根排柱)镙栓、镙杆缺失;2景观大棚内外遮阳帘按照合同约定,需分区进行临时检测调试;景观大棚门厅主体、基础施工尚未开始施工。要求在3天内进行整改,报湘台公司确认、验收,再行支付工程款。同年5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为:1、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问题原因是,现场基础存在问题:相邻预埋镙栓误差达到40厘米,圈梁标高误差达到30厘米,预埋镙栓130*90间距相对120*120主立柱不合理;以上问题导致镙栓镙母与立柱的位置发生冲突,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中农绿源公司是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图纸并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2、内、外遮阳问题,中农绿源公司是按照图纸和清单完成内、外遮阳的安装,电气系统不属于主体工程内容,湘台公司可以自行连接临时用电进行检测或者按照合同内容整改验收时再进行检测。3、门厅主体、基础问题,设计门厅工程与温室主体结构工程是分属两个部分,并且如果提前完成门厅施工,将会影响后期温室内部施工车辆进出。2015年5月11日,双方派人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就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参加会议人员虽然签到,但没有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同年5月14日,双方再次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湘台公司就景观大棚的复工问题、相关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图、效果图等如何对接一系列问题提出意见。2015年6月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要求回函确认如下问题:1景观大棚整改工作还需延后多少时间;2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工作中的局部方案调整,需与湘台公司指定人员肖教授进行对接确认,何时能够完成;3连体大棚相关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何时能够提交;4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达到湘台公司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赶时间要求。2015年6月18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如下:“1、我司在6月11日已完成对所有镙栓不足的立柱进行加固,并在6月15日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对于验收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我司全部承担。请贵司尽快组织验收。对于上次会议提到的景观大棚第7项,因贵司提出门厅图纸需要更改,到目前为止,我司还没有收到新的图纸。2、在6月8日与6月17日,肖教授两次提出新的规划方案整改意见,我司一直在做调整并将于6月26日将第八轮修改方案交给肖教授确认。3、按照贵司要求,我司将在6月19日再次提交连体大棚无土栽培验收资料。4、目前我司已将温室安装材料植物生长节能灯、侧天窗铝材、玻璃胶、电缆及其它安装小件全部运抵现场。6月16日又运到现场一车玻璃,如天气晴好,计划在6月23日前还有三车玻璃运至现场。另外,通过自检检测到内遮阳损坏4200平方米,我司已经在厂家订货,待厂家生产完毕后,再次运至现场。玻璃安装爪件将从北京发出约在25日运至现场,待爪件到场后,我司派技术人员进场安装。5、就目前项目现状,除上述几条对贵司的回复外,也恳请贵司能够理解我司目前实际困难,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付款。深表感谢。另外,我司决定对目前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并派出陈利于6月23日至贵司接洽具体事宜”。湘台公司未按中农绿源公司要求付款。2015年7月10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再次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温室镙丝不足的主立柱加固工作已于2015年6月11日完成,并在6月29日完成检测,请按约定付款,景观大棚室内外园艺景观设计工作,已与肖教授联系,最终方案请求确认。2015年7月3日,中农绿源公司又对湘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在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中风机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湘台公司提出需对风机和支撑杆进行改装加固,图纸中风机下支撑杆为4*6镀锌方管,6公分面朝上,现在要求改为4公分面朝上,经核算需增加人工费共计4416元,请确认。2015年8月6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对景观大棚所涉问题提出如下问题:一、双方因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预埋板、门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因湘台公司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主体工程完成后按要求整改完毕,中农绿源公司请求验收,但至今没有组织验收;后段工作已完成了湿帘系统、风机系统,温室顶部玻璃完成了95%,电气工程完成了一半,温室四周部分的玻璃材料已进场;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方案已于2015年7月11日得到湘台公司发函确认,正在做施工图修改;请求按合同约定和各次会议精神支付工程欠款。2015年8月11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已按双方协调会议要求对排架柱主柱预埋件等进行了加固整改,并提交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植筋拉拔检测合格报告,请求验收,但是湘台公司一直没有验收,所以要求尽快验收,并按时付款,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2015年8月1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钢结构柱加固整改工程检查后发现如下问题:1、柱预埋镙杆外露部分未刷防锈漆;2、四周玻璃幕墙驳接件未四周满焊,焊缝不饱满、有气泡,且所有焊接缝未完全执行先刷防锈漆两遍,再刷银粉漆的工艺,请整改到位。次日,再次补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在8月20日前整改到位,并要求中农绿源公司在8月21日前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大棚四周玻璃,否则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中农绿源公司因湘台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拒绝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四周玻璃,涉案工程从2015年起停止施工至今。
2015年12月4日,湘台公司向本院起诉,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被告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验收交付使用;2、被告中农绿源公司赔偿原告湘台公司工期延误损失共计1508691元(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及后段损失;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2607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1月29日,中农绿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湘台公司立即支付39万元合同款;2、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70250元(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及后段违约金;3、被反诉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剩余价款80万元;4、被反诉人承担全部反诉费用。审理过程中,湘台公司确认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门厅设计图纸、连廊垫板安装、湿帘水池、回填土问题均已解决,已无施工障碍。中农绿源公司同意在支付拖欠的进度款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估计在解决上述问题情况下工期大约50到60天。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湘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农绿源公司工程进度款390000元;二、中农绿源公司在湘台公司履行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后50个日历日内完成《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并验收交付湘台公司使用;三、驳回湘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农绿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1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受理后,湘台公司和中农绿源公司均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等事项均存在分歧,遂酿成纠纷。
诉讼中,湘台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中农绿源公司申请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丰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和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乐丰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对涉案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376308.06元;2、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的鉴定金额为525830.27元。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31076.74元;未安装材料造价争议部分为394753.53元,包括:1、电缆253606.44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2、植物补光灯750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3、环流风机576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4、桥架200*50为8122.91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5、桥架300*150为163.65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6、桥架100*100为260.53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
本院依法委托湖大检测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因整改费用鉴定超出湖大检测公司鉴定范围,故其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出具《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景观大棚结构布置与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基本相符。2014年因故停工时,景观大棚已基本完成主体结构的安装(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门厅、连廊、外立面玻璃、侧面拉筋剪刀撑等未安装完成)。2、景观大棚部分钢柱的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部分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大于规范允许值,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经取样试验,景观大棚所检测钢材样品的力学性能均满足设计要求。4、景观大棚钢柱、钢桁架梁的截面尺寸、厚度等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5、景观大棚的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的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不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现象。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基本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大部分位置存在连接螺栓锈蚀的现象,个别位置钢柱与钢梁节点处存在脱开等现象。6、景观大棚大部分钢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较好,少部分构件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等现象。7、景观大棚屋面部分位置存在玻璃破裂掉落等现象;部分遮阳帘存在破损等现象;内外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存在锈蚀等现象;大部分排风系统(风机)存在锈蚀等现象;湿帘系统存在破损现象;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8、综上所述,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部分构件或部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大棚的正常、安全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需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处理。9、建议对景观大棚采取如下整改处理措施:(1)对于景观大棚钢柱垂直度、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的构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测结果进行结构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来确定处理方案。(2)对景观大棚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补设螺帽、拧紧螺栓、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扩大锚板、增设锚栓等方法进行处理。对景观大棚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存在连接螺栓锈蚀、脱开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增设连接件等方法进行处理。(3)对景观大棚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现象的钢柱、钢桁架等构件,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更换构件、调直等方法进行处理。(4)对景观大棚屋面已破裂、掉落的玻璃按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安装;对破损的遮阳帘进行更换。(5)对景观大棚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进行全面检修,无法修复的进行更换处理。(6)景观大棚已完工程整改基本顺序:主体结构构件整改----屋面玻璃等更换、安装----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检修。”
另查明,针对以上鉴定事项,湘台公司向乐丰公司交纳了鉴定费40000元、向湖大检测公司交纳了鉴定费100000元,中农绿源公司向乐丰公司交纳了鉴定费15200元。
2019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二、湘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农绿源公司工程款646646.32元;三、湘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农绿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74400元(后续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履行之日止);四、驳回湘台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中农绿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28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20520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2280元;反诉受理费105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9450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105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湘台公司负担36000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4000元;设施设备鉴定费(被告已垫付)152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3789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11411元。本院在该判决中释明:根据湖大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需进行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鉴于整改所需费用未能进一步作出鉴定,故本案中对于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工程质量部分及整改方案产生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亦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在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中一并主张。
2020年9月22日,湘台公司就工程整改费用和工程鉴定费用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大检测公司对涉案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8月12日,湖大检测公司出具《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大棚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门厅、连廊、外立面玻璃、侧面拉筋剪刀撑等未安装完成;其原因为2014年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因故停工导致。2、大棚部分钢柱的垂直度偏差、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供度)超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构件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3、大棚部分钢柱柱脚板钢板偏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基础(地梁)施工过程中预埋件放线定位不准,钢柱安装前进行过一些核验,但未校正到位。4、大棚部分位置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螺栓弯曲等现象,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工艺控制不到位。个别地脚锚栓处钢柱与锚板断裂,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焊接质量差。5、大棚部分预埋件螺栓锈蚀、螺帽锈蚀、连接螺栓锈蚀、通风机设备锈蚀、机电设备锈蚀、屋面玻璃破损、湿帘破损及遮阳帘破损等,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未施工完成,停工时间较长,停工期间未对已完工程进行必要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定期维护。6、钢柱与钢梁节点处脱开,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或未施工完成。7、钢柱弯曲、断裂,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外力撞击。8、钢柱斜拉杆件弯曲、变形,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拉杆自身变形或外力撞击。9、钢柱间横向拉杆变形、断裂、锈蚀等,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停工时间较长,停工期间未对已完工程进行比较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定期维护等也有一定影响。10、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该做法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图纸采用螺栓连接),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经湘台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大雅公司对涉案景观大棚主体工程结构修缮进行设计、并由大雅公司出具了《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观大棚主体工程结构修缮设计文件》。此外,经本院依法委托,恒立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出具《湖南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整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湖南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所需要的费用为657745.04元。
另查明,针对以上鉴定事项,湘台公司向大雅公司交纳了景观大棚整改方案设计费137424元、向恒立公司缴纳了鉴定费15200元,中农绿源公司向湖大检测公司缴纳了鉴定费8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均认为是对方的过错造成,导致工程完工时间不断推延,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中农绿源公司在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未果的情况下,停止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断。随即,湘台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中农绿源公司反诉要求湘台公司支付剩余的进度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判决后,双方对判决均不服继而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经解除。湘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对整改费用的赔偿问题作出处理,且双方对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确定等存在较大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在未对整改费用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涉案工程的整改费用如何确定?二、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中已核减的10%工程款能否抵充本案湘台公司主张的整改费用?三、涉案景观大棚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如何划分?下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由于未对工程整改费用进行结算,湘台公司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根据鉴定意见,涉案湖南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所需要的费用为657745.04元,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本院根据湘台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中农绿源公司辩称湘台公司应当在完成案涉工程整改后再向中农绿源公司主张整改费用,本院认为,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涉案工程从2015年起停止施工至今,中农绿源公司一直未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整改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中核减10%的工程价款是针对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核减工程价款的原因是中农绿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在该判决“关于争议焦点三”中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案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主张的是整改费用,且本院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中已经释明:根据湖大检测公司的鉴定意见,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需进行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鉴于整改所需费用未能进一步作出鉴定,故本案中对于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工程质量部分及整改方案产生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亦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在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中一并主张。因此,在(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中已经核减的10%工程价款不能抵充本案湘台公司主张的整改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湖大检测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景观大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大棚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门厅、连廊、外立面玻璃、侧面拉筋剪刀撑等未安装完成;其原因为2014年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因故停工导致。2、大棚部分钢柱的垂直度偏差、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供度)超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构件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3、大棚部分钢柱柱脚板钢板偏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基础(地梁)施工过程中预埋件放线定位不准,钢柱安装前进行过一些核验,但未校正到位。4、大棚部分位置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螺栓弯曲等现象,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工艺控制不到位。个别地脚锚栓处钢柱与锚板断裂,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焊接质量差。5、大棚部分预埋件螺栓锈蚀、螺帽锈蚀、连接螺栓锈蚀、通风机设备锈蚀、机电设备锈蚀、屋面玻璃破损、湿帘破损及遮阳帘破损等,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未施工完成,停工时间较长,停工期间未对已完工程进行必要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定期维护。6、钢柱与钢梁节点处脱开,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或未施工完成。7、钢柱弯曲、断裂,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外力撞击。8、钢柱斜拉杆件弯曲、变形,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拉杆自身变形或外力撞击。9、钢柱间横向拉杆变形、断裂、锈蚀等,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钢结构安装施工控制不到位;停工时间较长,停工期间未对已完工程进行比较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定期维护等也有一定影响。10、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该做法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图纸采用螺栓连接),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湘台公司对上述整改费用自负50%的责任、由中农绿源公司对上述整改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中农绿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湘台公司整改修复费用328872.52元(657745.04元×50%),超出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整改修复费用328872.52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00元,由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50元,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850元;景观大棚整改方案设计费137424元、鉴定费195200元、共计332624元,由原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312元,被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6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喜云
人民陪审员  尹 亮
人民陪审员  曹万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尚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