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12民初第9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审。该案于2018年4月8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被告中农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湘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被告中农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杨广灿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申请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湘台公司的证明目及中农绿源公司所述其他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及查明事实综合考虑;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述场地清理及费用支出系因中农绿源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中农绿源公司并不认可,无法达到湘台公司的证明目的;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组证据所述内容与涉案合同及双方本案所诉争的事实无直接关系,故本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反诉原告)中农绿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2014年9月17日的《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3、2014年9月17日《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的湘台公司领导批复;4、2014年10月28日的工作回复函;5、2014年11月4日的《关于智能温室大棚无土栽培项目事宜回复函》;6、2014年11月6日的邮件截屏;7、2014年12月15日的《二期工程款申请书》(二次催款);8、2014年12月19日《二期工程款申请书》(第三次催款);9、2012年12月20日的邮件截屏;10、2014年10月30日的邮件截屏;11、回单;12、2015年3月23日的二期工程款催款函;13、2015年3月23日的湘台公司批复版;14、文件会签表(二期工程款催款函);15、2015年5月4日的《关于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回复函》;16、邮件发送截屏;17、火车票购买记录;18、2015年6月18日的工作联系函及邮件截屏;19、混凝土结构后锚固值劲拉拔检测报告;20、2015年7月3日工作联系函;21、2015年8月6日联系函;22、2015年8月6日-7日邮件发送截屏;23、2015年8月11日的联系函;24、2015年8月11日的邮件发送截屏;25、湘台温室已完成工程量统计;26、温室现状照片;27、材料被强行拉走现场照片;28、《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TKJY-2014040)、付款单、公证书;29、《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温室室内外园艺景观设计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TKJY-2014058)、付款单及邮件截屏;30、付款单截屏;31、玻璃运单;32、玻璃合同及说明;33、铝材合同、铝材回单、发票;34、内外遮阳合同及回单、发票;35、玻璃固件合同;36、补光灯合同;37、安装工程分包合同;38、传动系统合同及回单;39、工程量统计;40、风机湿帘供货协议书;41、温室及园艺设计设计图;42、质量说明书、合格证、发货单;43、鉴定费发票。
原告(反诉被告)湘台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是关于连体大棚的,于本案无关;对证据4、5、6、9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7、8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关联性均由异议,认为无湘台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未约定可以顺延工期;对证明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内、外遮阳系统尚未完工,并未认可中农绿源公司的工程量完成了50%;对证据1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涉及湘台公司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问题;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5、16、17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中农绿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且立柱加固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对证据19的三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20、21、2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没有湘台公司的签收及确认,没得到认可;对证据23、2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5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是中农绿源公司自行制作,无法认定实际工程量;对证据26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温室工程已经完成;对证据27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8、2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30、31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32、33、34、35、36、38、40认为具体数量以鉴定为准;对证据39不予认可;对证据37认为是被告与他人的分包合同,对其真实性不清楚;证据41经与原告持有的原件核对无异后可予以认可;证据42对真实性有异议,无原件以供核对;对证据4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鉴定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中农绿源公司的证明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证据4、5、6、7、8、9均系双方往来函件,接收的邮箱系湘台公司员工的邮箱,因此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10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采信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12、13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14与证据12、13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为定案依据;证据15、16为中农绿源公司所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湘台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答复或回函,视为认可,故予以采信;证据17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证据18为中农绿源公司所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湘台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答复或回函,视为无异议,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故予以采信;证据19的三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0、21、22、23、24为中农绿源公司所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湘台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答复或回函,视为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25、26系中农绿源公司单方面制作或拍摄,不能据此认定工程量,故不予采信;证据27不能达到中农绿源公司关于湘台公司故意阻挠施工,强行拉走材料的证明目的;证据28、29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予认定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30、31相互印证,也与现场清点情况能够印证,予以采信;证据32、33、34、35、38、40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被告采购上述材料用于景观大棚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证据36不予采信;证据37是被告与他人的分包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但被告施工的劳务费用在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已经予以计算;证据41、4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42,结合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湘台公司针对中农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12月17日的会议纪要及签到表;2、2015年4月28日的工作联系函及回函;3、2015年5月11日的会议纪要及签到表;4、2015年5月14日的会议纪要及2015年6月12日的工作联系函(附件及邮寄单);5、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12日、8月13日的工作联系函;6、《关于对涉案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工程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
被告(反诉原告)中农绿源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湘台公司应该只确认工程进度而不是工程质量,中农绿源公司是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严格施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签到不表示对会议纪要内容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鉴定金额无异议,认为是原告将被告赶出施工场地才导致项目未完工。对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立柱偏离不是被告施工质量造成,其他质量问题也是施工现场客观原因造成,因此大棚面临的问题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证据1、2、3、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告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是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湘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产品、中药材的种植;食用菌研发、培植与销售;林产品的采集;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生物杀虫技术、制剂的研发;日用百货、有机肥料的销售;餐饮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住宿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垂钓服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等。
被告(反诉原告)中农绿源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工程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销售机械设备、园林设备、照明设备、建筑材料、花卉、工艺盆景、五金交电、工艺品;园林绿化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推广;货物进出口。
2014年09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湘台公司(甲方)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农绿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TKJY-20144059号的书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湘台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农绿源公司施工建设,并就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其中,项目内容为:详见图纸和设计方案文件要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交钥匙工程。项目价格及付款方式为:1、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含基础土建工程)1.1工程造价:580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出厂价、包装、税金等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费用,该总价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1.5现场施工及工程结算原则要求:乙方在现场施工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照甲方已审核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合同进行施工和办理结算,所有现场变更签证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审批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否则无效,甲方概不认可(只有甲方管理人员签字但未加盖甲方公章的施工图纸、签证单、变更单、审批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均视为无效文件资料)……2、项目款的支付:按项目施工进度付款。2.1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的财务票据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2.2钢结构(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含已付预付款);2.3所有玻璃、湿帘、风机、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的明沟散水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可适当借支工程款);2.4所有合同及图纸内容全部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需书面申报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5余款5%作为保修金。……项目期限为:主体工程总工期90日历天(采暖工程工期除外),在2014年12月10日前完工,采暖工程工期为115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具体节点工程工期详见附件四:工程进度计划表)。质量与验收为:1、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及设计方案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委派代表检查检验,所有施工材料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违约责任为: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合同第八款的规定完成安装调试的,则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乙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等等。另外,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承包合同签订后,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9月26日共计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116万元预付款。中农绿源公司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中农绿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湘台公司发函件《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要求对方铺设预埋板,以便其材料进场安装。2014年10月28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工作回复函》,表示景观大棚Z4辅立柱,对方打孔只有15CM深,为保证工程质量,其建议打孔30CM深,再打螺栓;同时还表示景观大棚还差74个基础垫板未摆放,要求尽快摆放,以免影响其施工进度。2014年11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关于智能温室大棚无土栽培项目事宜回复函》,其中内容包括载明在签订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垫板铺放事宜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其施工人员无法进场工作,因目前垫板仍然没有铺放,表示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完工日期进行顺延,并对其施工的垫板铺放工作进行增项。2014年12月15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二期工程款申请书(二次催款)》,主要内容是:1、温室钢结构骨架(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已于2014年12月7日全部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即174万元,该款项逾期已久,其没有资金继续垫付,故再次请求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只能采取停工措施;2、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影响施工进程,请求派人解决:1、温室大门,图纸标注为5个,实际情况有2个门有地基基础遮挡无法施工,请尽快处理;2、温室湿帘水池10口,请尽快施工,我方已将准备工作全部做好;3、现场连廊预埋铁位置与图纸不符,图纸GS02;4、温室内地面及温室四周需要垫土,四周玻璃安装之后温室内垫土将会非常不方便,四周的散水及排水沟也无法施工;5、温室内遮阳电机清单标注4台,图纸标注12台,根据温室使用标准应当安装12台电机,请贵司现场确定,图纸GS08;6、图纸上没有补光灯的电气图,清单上只有补光灯,但是没有补光灯的电缆;7、接地装置,图上16组主体接地点+1组配电柜接地点,即17个接地点,清单中只有1m,图纸DS01;8、图纸上有50*50桥架260m,清单中没有这一项,图纸DS06;9、无土栽培温室鱼池排水系统我方已施工完毕,请贵司尽快建好室外排水设施,以免影响温室正常使用。湘台公司没有按中农绿源公司的上述要求付款。2014年12月17日,湘台公司召开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及智能温室大棚门厅设计、室内九大鱼池贴砖专题会议,中农绿源公司派员工严志宏、刑永超参加,会议对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提出了下列问题:1、脱膜线松动;2、预埋板悬空,需灌水泥加固;3、风机关闭不严实;4、风机负重,下方横梁弯曲、倾斜;5、图纸上渗水池为公开设计,设计必须要满足供水要求;6、外翻窗少四个预埋柱墩;7、连廊预埋板尺寸不对,间隔需要2米。湘台公司要求以上1-5项由中农绿源公司整改,湘台公司负责监督,6、7项由湘台公司配合。中农绿源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除第3项外的不是自己承包范围的事项,由湘台公司负责。2014年12月19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174万元,并提出温室土建基础垫板没有安装、湿帘水池问题、连廊基础问题和温室回填土问题都没有解决,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要求尽快解决。湘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35万元,同年1月15日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100万元。2015年3月23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出二期工程款催款函,要求支付二期工程款39万元;因已将湿帘、风机全部安装完成,温室顶部覆盖玻璃完成95%,电器工程完成了一半,要求适当借支工程款,借支数额为992686元;并提出施工现场目前存在如下问题:1、湿帘水池位置问题,2、温室门遮挡问题,3、连廊基础问题,4、温室回填土问题。多次与工地负责人现场沟通,一直没有解决,造成工期延后,希望尽快解决。次日,湘台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墨科在函件上回复,拟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湿帘水池利用南北大棚之间过道内水池作为正式湿帘水池;南向大棚靠南边二个门的门槛砼由中农绿源公司放线,由项目部凿除;连廊基础预埋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由中农绿源公司负责施工完成;温室回填土由项目部负责近期完成。同年3月24日,项目部向湘台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39万元,最终批示为:现场核量后按合同要求办理。但是一直没有付款。同年4月28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虽已完工,初步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整改:1、排架柱(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超过80根排柱)镙栓、镙杆缺失;2景观大棚内外遮阳帘按照合同约定,需分区进行临时检测调试;景观大棚门厅主体、基础施工尚未开始施工。要求在3天内进行整改,报湘台公司确认、验收,再行支付工程款。同年5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为:1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问题原因是,现场基础存在问题:相邻预埋镙栓误差达到40厘米,圈梁标高误差达到30厘米,预埋镙栓130*90间距相对120*120主立柱不合理;以上问题导致镙栓镙母与立柱的位置发生冲突,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中农绿源公司是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图纸并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2、内、外遮阳问题,中农绿源公司是按照图纸和清单完成内、外遮阳的安装,电气系统不属于主体工程内容,湘台公司可以自行连接临时用电进行检测或者按照合同内容整改验收时再进行检测。3、门厅主体、基础问题,设计门厅工程与温室主体结构工程是分属两个部分,并且如果提前完成门厅施工,将会影响后期温室内部施工车辆进出。2015年5月11日,双方派人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就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参加会议人员虽然签到,但没有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同年5月14日,双方再次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湘台公司就景观大棚的复工问题、相关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图、效果图等如何对接一系列问题提出意见。2015年6月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要求回函确认如下问题:1景观大棚整改工作还需延后多少时间;2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工作中的局部方案调整,需与湘台公司指定人员肖教授进行对接确认,何时能够完成;3连体大棚相关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何时能够提交;4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达到湘台公司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赶时间要求。2015年6月18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如下:“1、我司在6月11日已完成对所有镙栓不足的立柱进行加固,并在6月15日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对于验收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我司全部承担。请贵司尽快组织验收。对于上次会议提到的景观大棚第7项,因贵司提出门厅图纸需要更改,到目前为止,我司还没有收到新的图纸。2、在6月8日与6月17日,肖教授两次提出新的规划方案整改意见,我司一直在做调整并将于6月26日将第八轮修改方案交给肖教授确认。3、按照贵司要求,我司将在6月19日再次提交连体大棚无土栽培验收资料。4、目前我司已将温室安装材料植物生长节能灯、侧天窗铝材、玻璃胶、电缆及其它安装小件全部运抵现场。6月16日又运到现场一车玻璃,如天气晴好,计划在6月23日前还有三车玻璃运至现场。另外,通过自检检测到内遮阳损坏4200平方米,我司已经在厂家订货,待厂家生产完毕后,再次运至现场。玻璃安装爪件将从北京发出约在25日运至现场,待爪件到场后,我司派技术人员进场安装。5、就目前项目现状,除上述几条对贵司的回复外,也恳请贵司能够理解我司目前实际困难,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付款。深表感谢。另外,我司决定对目前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并派出陈利于6月23日至贵司接洽具体事宜”。湘台公司未按中农绿源公司要求付款。2015年7月10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再次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温室镙丝不足的主立柱加固工作已于2015年6月11日完成,并在6月29日完成检测,请按约定付款,景观大棚室内外园艺景观设计工作,已与肖教授联系,最终方案请求确认。2015年7月3日,中农绿源公司又对湘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在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中风机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湘台公司提出需对风机和支撑杆进行改装加固,图纸中风机下支撑杆为4*6镀锌方管,6公分面朝上,现在要求改为4公分面朝上,经核算需增加人工费共计4416元,请确认。2015年8月6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对景观大棚所涉问题提出如下问题:一、双方因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预埋板、门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因湘台公司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主体工程完成后按要求整改完毕,中农绿源公司请求验收,但至今没有组织验收;后段工作已完成了湿帘系统、风机系统,温室顶部玻璃完成了95%,电气工程完成了一半,温室四周部分的玻璃材料已进场;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方案已于2015年7月11日得到湘台公司发函确认,正在做施工图修改;请求按合同约定和各次会议精神支付工程欠款。2015年8月11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已按双方协调会议要求对排架柱主柱预埋件等进行了加固整改,并提交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植筋拉拔检测合格报告,请求验收,但是湘台公司一直没有验收,所以要求尽快验收,并按时付款,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2015年8月1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钢结构柱加固整改工程检查后发现如下问题:1、柱预埋镙杆外露部分未刷防锈漆,2四周玻璃幕墙驳接件未四周满焊,焊缝不饱满、有气泡,且所有焊接缝未完全执行先刷防锈漆两遍,再刷银粉漆的工艺,请整改到位。次日,再次补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在8月20日前整改到位,并要求中农绿源公司在8月21日前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大棚四周玻璃,否则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中农绿源公司因湘台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拒绝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四周玻璃,停止了工程施工。
2015年12月4日,湘台公司向本院起诉,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被告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验收交付使用;2、被告中农绿源公司赔偿原告湘台公司工期延误损失共计1508691元(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及后段损失;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2607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1月29日,中农绿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被反诉人湘台公司立即支付39万元合同款;2、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70250元(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及后段违约金;被反诉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剩余价款80万元;被反诉人承担全部反诉费用。审理过程中,湘台公司确认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门厅设计图纸、连廊垫板安装、湿帘水池、回填土问题均已解决,已无施工障碍。中农绿源公司同意在支付拖欠的进度款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估计在解决上述问题情况下工期大约50到60天。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390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后50个日历日内完成《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并验收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1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湘台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均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等事项均存在分歧,遂酿成本案纠纷。
诉讼中,原告(反诉被告)湘台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被告(反诉原告)申请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和被告(反诉原告)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对涉案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376308.06元;2、被告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的鉴定金额为525830.27元。被告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31076.74元;未安装材料造价争议部分为394753.53元,包括:1、电缆253606.44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2、植物补光灯750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3、环流风机576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4、桥架200*50为8122.91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5、桥架300*150为163.65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6、桥架100*100为260.53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
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因整改费用鉴定超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范围,故其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出具《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景观大棚结构布置与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基本相符。2014年因故停工时,景观大棚已基本完成主体结构的安装(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门厅、连廊、外立面玻璃、侧面拉筋剪刀撑等未安装完成)。2、景观大棚部分钢柱的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部分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大于规范允许值,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经取样试验,景观大棚所检测钢材样品的力学性能均满足设计要求。4、景观大棚钢柱、钢桁架梁的截面尺寸、厚度等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5、景观大棚的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的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不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现象。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基本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大部分位置存在连接螺栓锈蚀的现象,个别位置钢柱与钢梁节点处存在脱开等现象。6、景观大棚大部分钢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较好,少部分构件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等现象。7、景观大棚屋面部分位置存在玻璃破裂掉落等现象;部分遮阳帘存在破损等现象;内外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存在锈蚀等现象;大部分排风系统(风机)存在锈蚀等现象;湿帘系统存在破损现象;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8、综上所述,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部分构件或部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大棚的正常、安全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需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处理。9、建议对景观大棚采取如下整改处理措施:(1)对于景观大棚钢柱垂直度、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的构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测结果进行结构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来确定处理方案。(2)对景观大棚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补设螺帽、拧紧螺栓、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扩大锚板、增设锚栓等方法进行处理。对景观大棚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存在连接螺栓锈蚀、脱开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增设连接件等方法进行处理。(3)对景观大棚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现象的钢柱、钢桁架等构件,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更换构件、调直等方法进行处理。(4)对景观大棚屋面已破裂、掉落的玻璃按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安装;对破损的遮阳帘进行更换。(5)对景观大棚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进行全面检修,无法修复的进行更换处理。(6)景观大棚已完工程整改基本顺序:主体结构构件整改----屋面玻璃等更换、安装----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检修。”
另查明,针对以上鉴定事项,湘台公司向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40000元,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100000元,中农绿源公司向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152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均认为是对方的过错造成,导致工程完工时间不断推延,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中农绿源公司在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未果的情况下,停止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断。随即,湘台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中农绿源公司反诉要求湘台公司支付剩余的进度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判决后,双方对判决均不服继而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该景观大棚的施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鉴于双方之间的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湘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中农绿源公司也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的案涉合同解除。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作结算,且双方对应付款金额、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湘台公司应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涉案工程未完工的责任如何确定?二、中农绿源公司是否有权就39万元进度款主张逾期利息?三、湘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农绿源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下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至今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湘台公司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中农绿源公司也申请将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涉案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376308.06元,被告中农绿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的鉴定金额为525830.27元,其中: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31076.74元;未安装材料造价争议部分为394753.53元,包括:1、电缆253606.44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2、植物补光灯750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3、环流风机576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4、桥架200*50为8122.91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5、桥架300*150为163.65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6、桥架100*100为260.53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
一、确认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经解除;
二、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46646.32元;
三、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74400元(后续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反诉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设施设备鉴定费(被告已垫付)15200元,由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89元,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基强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人民陪审员 周尚华
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