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2653号
上诉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至第四项;2.改判中农绿源公司支付湘台公司多收取的工程款146584.40元,并赔付整改费用、损失130314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390942元;3.改判驳回中农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农绿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为湘台公司对未能正常完工承担主要责任、中农绿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与已查明的事实相矛盾。原判决已查明双方就施工进度、质量验收以及整改召开了多次会议,均确认了中农绿源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景观大棚已基本完成主体结构的安装(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等事实,说明中农绿源公司的施工内容不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钢结构(包括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付款节点,而且还存在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均在双方会议上得到大部分确认,湘台公司并没有延误验收时间。其次,原审已查明“同年3月24日,项目部向湘台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39万元,最终批示为:现场核量后按合同要求办理”,即最终指示中并不能看出湘台公司同意支付其进度款。既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那么湘台公司就没有付款的义务。故中农绿源公司的请求不具有合理性,其停工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对“未能正常完工”承担全部责任。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湘台公司在原审中明确要求赔付整改费用,并申请对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因资质限制存在漏项,应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漏项进行鉴定,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另行主张。况且,湘台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关于赔付整改费用之诉讼请求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并且涉及到工程款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的问题,原判决未予处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3.原判决对未安装材料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湘台公司所需要的是用劳务将建筑材料进行附和,形成建筑物,而不是建材。湘台公司的合同目的因中农绿源公司的原因已经无法实现,其堆放在湘台公司处的建材,根据合同性质应该由其拿走,不应该让湘台公司支付对价变成购买货物。
中农绿源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依照合同约定钢结构骨架全部完工经湘台公司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以及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工程进度就第二笔进度款多次进行交涉,湘台公司同意支付二期工程款中剩余的39万元等事实,是以中农绿源公司多次催款及湘台公司完成审批进度款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中农绿源公司积极履行协议,而湘台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900000元,却只支付2510000元,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情形。一审认定湘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驳回湘台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维持。2.湘台公司提出的整改费用鉴定超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范围,一审法院对湘台公司、中农绿源公司均进行了告知。且在庭审中,湘台公司并未就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也未另行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整改费用未进行鉴定,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因未进一步作出整改所需费用的鉴定,湘台公司可另行主张,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将价值131076.74元现场找到的未安装材料计入到工程总造价中并无不当。中农绿源公司根据图纸及合同约定购买的材料,属于定制化产品,不能用于其他项目。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湘台公司私自将中农绿源公司运抵的材料转移,已经由湘台公司控制。中农绿源公司是大棚建设施工方,并不是销售建材的公司,并不存在将货物拉回二次销售的可能。涉案工程因湘台公司原因停工,中农绿源公司不具有任何过错,且湘台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该部分材料造价不持异议,鉴定机构仅评估了材料的金额并未将人工费等计算其中,故原审法院将该部分造价计入工程总价款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湘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湘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退还超付的工程款(根据鉴定数额×70%)和赔付整改费用(根据鉴定金额);2.判令中农绿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03140元以及从2014年12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截止2018年9月1日为286690元;3.判令中农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390942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农绿源公司负担。
中农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立即支付39万元合同款;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2016年1月31日,违约金为770250元;3.立即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剩余价款800000元;4.由湘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湘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农产品、中药材的种植;食用菌研发、培植与销售;林产品的采集;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生物杀虫技术、制剂的研发;日用百货、有机肥料的销售;餐饮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住宿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垂钓服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等。
中农绿源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工程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销售机械设备、园林设备、照明设备、建筑材料、花卉、工艺盆景、五金交电、工艺品;园林绿化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推广;货物进出口。
2014年09月10日,湘台公司(甲方)与中农绿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TKJY-20144059号的书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湘台公司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农绿源公司施工建设,并就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其中,项目内容为:详见图纸和设计方案文件要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交钥匙工程。项目价格及付款方式为:1、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含基础土建工程)1.1工程造价:580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出厂价、包装、税金等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费用,该总价一次性包干,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1.5现场施工及工程结算原则要求:乙方在现场施工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照甲方已审核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合同进行施工和办理结算,所有现场变更签证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审批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否则无效,甲方概不认可(只有甲方管理人员签字但未加盖甲方公章的施工图纸、签证单、变更单、审批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均视为无效文件资料)……2、项目款的支付:按项目施工进度付款。2.1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的财务票据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2.2钢结构(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含已付预付款);2.3所有玻璃、湿帘、风机、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的明沟散水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可适当借支工程款);2.4所有合同及图纸内容全部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需书面申报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5余款5%作为保修金。……项目期限为:主体工程总工期90日历天(采暖工程工期除外),在2014年12月10日前完工,采暖工程工期为115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具体节点工程工期详见附件四:工程进度计划表)。质量与验收为:1、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及设计方案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委派代表检查检验,所有施工材料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违约责任为: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合同第八款的规定完成安装调试的,则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乙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等等。另外,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
承包合同签订后,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9月26日共计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116万元预付款。中农绿源公司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中农绿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湘台公司发函件《关于湘台科技园连体大棚无土栽培及室内外景观工程增项说明》,要求对方铺设预埋板,以便其材料进场安装。2014年10月28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工作回复函》,表示景观大棚Z4辅立柱,对方打孔只有15CM深,为保证工程质量,其建议打孔30CM深,再打螺栓;同时还表示景观大棚还差74个基础垫板未摆放,要求尽快摆放,以免影响其施工进度。2014年11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关于智能温室大棚无土栽培项目事宜回复函》,其中内容包括载明在签订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垫板铺放事宜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其施工人员无法进场工作,因目前垫板仍然没有铺放,表示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完工日期进行顺延,并对其施工的垫板铺放工作进行增项。2014年12月15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二期工程款申请书(二次催款)》,主要内容是:1、温室钢结构骨架(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已于2014年12月7日全部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即174万元,该款项逾期已久,其没有资金继续垫付,故再次请求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只能采取停工措施;2、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影响施工进程,请求派人解决:1、温室大门,图纸标注为5个,实际情况有2个门有地基基础遮挡无法施工,请尽快处理;2、温室湿帘水池10口,请尽快施工,我方已将准备工作全部做好;3、现场连廊预埋铁位置与图纸不符,图纸GS02;4、温室内地面及温室四周需要垫土,四周玻璃安装之后温室内垫土将会非常不方便,四周的散水及排水沟也无法施工;5、温室内遮阳电机清单标注4台,图纸标注12台,根据温室使用标准应当安装12台电机,请贵司现场确定,图纸GS08;6、图纸上没有补光灯的电气图,清单上只有补光灯,但是没有补光灯的电缆;7、接地装置,图上16组主体接地点+1组配电柜接地点,即17个接地点,清单中只有1m,图纸DS01;8、图纸上有50*50桥架260m,清单中没有这一项,图纸DS06;9、无土栽培温室鱼池排水系统我方已施工完毕,请贵司尽快建好室外排水设施,以免影响温室正常使用。湘台公司没有按中农绿源公司的上述要求付款。2014年12月17日,湘台公司召开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及智能温室大棚门厅设计、室内九大鱼池贴砖专题会议,中农绿源公司派员工严志宏、刑永超参加,会议对景观大棚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提出了下列问题:1、脱膜线松动;2、预埋板悬空,需灌水泥加固;3、风机关闭不严实;4、风机负重,下方横梁弯曲、倾斜;5、图纸上渗水池为公开设计,设计必须要满足供水要求;6、外翻窗少四个预埋柱墩;7、连廊预埋板尺寸不对,间隔需要2米。湘台公司要求以上1-5项由中农绿源公司整改,湘台公司负责监督,6、7项由湘台公司配合。中农绿源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除第3项外的不是自己承包范围的事项,由湘台公司负责。2014年12月19日,中农绿源公司再次向湘台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174万元,并提出温室土建基础垫板没有安装、湿帘水池问题、连廊基础问题和温室回填土问题都没有解决,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要求尽快解决。湘台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35万元,同年1月15日支付景观大棚进度款100万元。2015年3月23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出二期工程款催款函,要求支付二期工程款39万元;因已将湿帘、风机全部安装完成,温室顶部覆盖玻璃完成95%,电器工程完成了一半,要求适当借支工程款,借支数额为992686元;并提出施工现场目前存在如下问题:1、湿帘水池位置问题,2、温室门遮挡问题,3、连廊基础问题,4、温室回填土问题。多次与工地负责人现场沟通,一直没有解决,造成工期延后,希望尽快解决。次日,湘台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墨科在函件上回复,拟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湿帘水池利用南北大棚之间过道内水池作为正式湿帘水池;南向大棚靠南边二个门的门槛砼由中农绿源公司放线,由项目部凿除;连廊基础预埋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由中农绿源公司负责施工完成;温室回填土由项目部负责近期完成。同年3月24日,项目部向湘台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39万元,最终批示为:现场核量后按合同要求办理。但是一直没有付款。同年4月28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虽已完工,初步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整改:1、排架柱(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超过80根排柱)镙栓、镙杆缺失;2景观大棚内外遮阳帘按照合同约定,需分区进行临时检测调试;景观大棚门厅主体、基础施工尚未开始施工。要求在3天内进行整改,报湘台公司确认、验收,再行支付工程款。同年5月4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为:1立柱与基础预埋件连接问题原因是,现场基础存在问题:相邻预埋镙栓误差达到40厘米,圈梁标高误差达到30厘米,预埋镙栓130*90间距相对120*120主立柱不合理;以上问题导致镙栓镙母与立柱的位置发生冲突,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中农绿源公司是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图纸并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2、内、外遮阳问题,中农绿源公司是按照图纸和清单完成内、外遮阳的安装,电气系统不属于主体工程内容,湘台公司可以自行连接临时用电进行检测或者按照合同内容整改验收时再进行检测。3、门厅主体、基础问题,设计门厅工程与温室主体结构工程是分属两个部分,并且如果提前完成门厅施工,将会影响后期温室内部施工车辆进出。2015年5月11日,双方派人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就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参加会议人员虽然签到,但没有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同年5月14日,双方再次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湘台公司就景观大棚的复工问题、相关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图、效果图等如何对接一系列问题提出意见。2015年6月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要求回函确认如下问题:1、景观大棚整改工作还需延后多少时间;2、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工作中的局部方案调整,需与湘台公司指定人员肖教授进行对接确认,何时能够完成;3、连体大棚相关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何时能够提交;4、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达到湘台公司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赶时间要求。2015年6月18日,中农绿源公司回函,内容如下:“1、我司在6月11日已完成对所有镙栓不足的立柱进行加固,并在6月15日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对于验收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我司全部承担。请贵司尽快组织验收。对于上次会议提到的景观大棚第7项,因贵司提出门厅图纸需要更改,到目前为止,我司还没有收到新的图纸。2、在6月8日与6月17日,肖教授两次提出新的规划方案整改意见,我司一直在做调整并将于6月26日将第八轮修改方案交给肖教授确认。3、按照贵司要求,我司将在6月19日再次提交连体大棚无土栽培验收资料。4、目前我司已将温室安装材料植物生长节能灯、侧天窗铝材、玻璃胶、电缆及其它安装小件全部运抵现场。6月16日又运到现场一车玻璃,如天气晴好,计划在6月23日前还有三车玻璃运至现场。另外,通过自检检测到内遮阳损坏4200平方米,我司已经在厂家订货,待厂家生产完毕后,再次运至现场。玻璃安装爪件将从北京发出约在25日运至现场,待爪件到场后,我司派技术人员进场安装。5、就目前项目现状,除上述几条对贵司的回复外,也恳请贵司能够理解我司目前实际困难,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付款。深表感谢。另外,我司决定对目前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并派出陈利于6月23日至贵司接洽具体事宜”。湘台公司未按中农绿源公司要求付款。2015年7月10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再次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温室镙丝不足的主立柱加固工作已于2015年6月11日完成,并在6月29日完成检测,请按约定付款,景观大棚室内外园艺景观设计工作,已与肖教授联系,最终方案请求确认。2015年7月3日,中农绿源公司又对湘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在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中风机严格按照湘台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湘台公司提出需对风机和支撑杆进行改装加固,图纸中风机下支撑杆为4*6镀锌方管,6公分面朝上,现在要求改为4公分面朝上,经核算需增加人工费共计4416元,请确认。2015年8月6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对景观大棚所涉问题提出如下问题:一、双方因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预埋板、门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因湘台公司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主体工程完成后按要求整改完毕,中农绿源公司请求验收,但至今没有组织验收;后段工作已完成了湿帘系统、风机系统,温室顶部玻璃完成了95%,电气工程完成了一半,温室四周部分的玻璃材料已进场;景观大棚温室内园艺景观设计方案已于2015年7月11日得到湘台公司发函确认,正在做施工图修改;请求按合同约定和各次会议精神支付工程欠款。2015年8月11日,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发函,内容是中农绿源公司已按双方协调会议要求对排架柱主柱预埋件等进行了加固整改,并提交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植筋拉拔检测合格报告,请求验收,但是湘台公司一直没有验收,所以要求尽快验收,并按时付款,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2015年8月12日,湘台公司向中农绿源公司发函,内容是景观大棚钢结构柱加固整改工程检查后发现如下问题:1、柱预埋镙杆外露部分未刷防锈漆,2、四周玻璃幕墙驳接件未四周满焊,焊缝不饱满、有气泡,且所有焊接缝未完全执行先刷防锈漆两遍,再刷银粉漆的工艺,请整改到位。次日,再次补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在8月20日前整改到位,并要求中农绿源公司在8月21日前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大棚四周玻璃,否则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安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中农绿源公司因湘台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拒绝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四周玻璃,停止了工程施工。
2015年12月4日,湘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验收交付使用;2.中农绿源公司赔偿湘台公司工期延误损失共计1508691元(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及后段损失;3.中农绿源公司向湘台公司支付违约金452607元;4.由中农绿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1月29日,中农绿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由湘台公司立即支付39万元合同款;2.由湘台公司支付违约金770250元(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及后段违约金;3.由湘台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剩余价款80万元;4.由湘台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费用。审理过程中,湘台公司确认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门厅设计图纸、连廊垫板安装、湿帘水池、回填土问题均已解决,已无施工障碍。中农绿源公司同意在支付拖欠的进度款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估计在解决上述问题情况下工期大约50到60天。一审法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湘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农绿源公司工程进度款390000元;(二)中农绿源公司在湘台公司履行第一条所确定的义务后50个日历日内完成《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并验收交付湘台公司使用;(三)驳回湘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农绿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1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受理后,湘台公司及中农绿源公司均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等事项均存在分歧,遂酿成本案纠纷。
诉讼中,湘台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中农绿源公司申请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和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对涉案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376308.06元;2、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的鉴定金额为525830.27元。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31076.74元;未安装材料造价争议部分为394753.53元,包括:1、电缆253606.44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2、植物补光灯750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3、环流风机576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4、桥架200*50为8122.91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5、桥架300*150为163.65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6、桥架100*100为260.53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因整改费用鉴定超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范围,故其对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出具《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景观大棚结构布置与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基本相符。2014年因故停工时,景观大棚已基本完成主体结构的安装(1-2交N-J轴的顶部集水槽、外遮阳柱网、天窗等未安装完成;门厅、连廊、外立面玻璃、侧面拉筋剪刀撑等未安装完成)。2、景观大棚部分钢柱的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部分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大于规范允许值,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经取样试验,景观大棚所检测钢材样品的力学性能均满足设计要求。4、景观大棚钢柱、钢桁架梁的截面尺寸、厚度等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5、景观大棚的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的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不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现象。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基本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但大部分位置存在连接螺栓锈蚀的现象,个别位置钢柱与钢梁节点处存在脱开等现象。6、景观大棚大部分钢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较好,少部分构件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等现象。7、景观大棚屋面部分位置存在玻璃破裂掉落等现象;部分遮阳帘存在破损等现象;内外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存在锈蚀等现象;大部分排风系统(风机)存在锈蚀等现象;湿帘系统存在破损现象;侧立面玻璃固定节点板与钢柱采用焊接连接。8、综上所述,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部分构件或部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大棚的正常、安全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需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处理。9、建议对景观大棚采取如下整改处理措施:(1)对于景观大棚钢柱垂直度、钢桁架梁底的相对标高差(跨中拱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的构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测结果进行结构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来确定处理方案。(2)对景观大棚钢柱与地梁连接节点存在锈蚀、钢柱地脚锚栓存在缺少螺帽、螺帽未拧紧、丝扣偏短、柱脚钢板偏位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补设螺帽、拧紧螺栓、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扩大锚板、增设锚栓等方法进行处理。对景观大棚钢柱与钢桁架梁连接节点存在连接螺栓锈蚀、脱开等现象的部位,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加强连接(如局部补焊)、增设连接件等方法进行处理。(3)对景观大棚存在锈蚀、局部变形、断裂现象的钢柱、钢桁架等构件,采用除锈、涂刷防腐层、更换构件、调直等方法进行处理。(4)对景观大棚屋面已破裂、掉落的玻璃按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安装;对破损的遮阳帘进行更换。(5)对景观大棚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进行全面检修,无法修复的进行更换处理。(6)景观大棚已完工程整改基本顺序:主体结构构件整改----屋面玻璃等更换、安装----遮阳系统、电动开窗系统等的机电设备、排风系统(风机)、湿帘系统等检修。”
另查明,针对以上鉴定事项,湘台公司向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40000元,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100000元,中农绿源公司向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缴纳了鉴定费1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均认为是对方的过错造成,导致工程完工时间不断推延,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中农绿源公司在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未果的情况下,停止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断。随即,湘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中农绿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中农绿源公司反诉要求湘台公司支付剩余的进度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对判决均不服继而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该景观大棚的施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鉴于双方之间的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湘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中农绿源公司也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的案涉合同解除。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作结算,且双方对应付款金额、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湘台公司应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涉案工程未完工的责任如何确定?二、中农绿源公司是否有权就39万元进度款主张逾期利息?三、湘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农绿源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下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湘台公司与中农绿源公司至今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湘台公司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中农绿源公司也申请将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费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涉案湘台现代农业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376308.06元,中农绿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中农绿源公司为景观大棚建设所采购的设备设施的鉴定金额为525830.27元,其中: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为131076.74元;未安装材料造价争议部分为394753.53元,包括:1、电缆253606.44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2、植物补光灯750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3、环流风机57600元,现场没看到,无法做出鉴定,按中农绿源公司提出的价格计算并列入争议部分,请双方举证,由法院判决;4、桥架200*50为8122.91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5、桥架300*150为163.65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6、桥架100*100为260.53元,现场清点有该材料,但是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是否计算由法院判决。
鉴于案涉项目为按照图纸施工,中农绿源公司所采购的产品均系用于案涉项目,且为了施工需要,中农绿源公司当时已将采购产品运抵案涉项目,而湘台公司在未事先通知中农绿源公司的情况下,将中农绿源公司已运抵存放于案涉项目的材料转移存放地点,未安装材料实际已处于湘台公司的控制之下,故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的131076.74元计入完成工程的造价。争议部分的电缆、植物补光灯、环流风机因未在现场,中农绿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上述材料已采购并运抵案涉项目,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完成工程的造价;争议部分桥架,因为图纸及清单上没有该规格桥架,中农绿源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桥架系用于案涉项目所需,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完成工程的造价。以上工程造价共计3507384.8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对案涉工程未能正常完工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原审是否遗漏了湘台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3.原审将未安装材料造价无争议部分的131073.74元计入已完工程的造价是否妥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对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的约定,钢结构骨架(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湘台公司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即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应支付174万元。2014年12月中农绿源公司在将温室钢结构骨架、内外遮阳系统施工完毕后,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但湘台公司仅于2015年1月12日、1月15日支付了第二笔工程进度款共计135万元,剩余39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中农绿源公司按照湘台公司的要求对第二期工程进行整改,并多次请求湘台公司验收、付款,但湘台公司未积极配合中农绿源公司对整改工程进行验收,亦未支付上述款项,而中农绿源公司在此期间完成了第三期工程进度中的部分工程,还采购了大部分安装材料运送到工地,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因湘台公司拖延付款,导致中农绿源公司最终停止施工。原审结合湘台公司、中农绿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湘台公司应当承担案涉工程未能正常完工的主要责任、中农绿源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景观大棚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费用进行鉴定,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向一审法院发函告知委托事项中“存在问题整改费用”的鉴定要求超出其鉴定范畴,其无法对此项内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将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函已送达给湘台公司、中农绿源公司。湘台公司在收到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及整改方案作出的鉴定意见后,并未要求对整改方案的具体费用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在整改费用尚未进行鉴定之前,告知湘台公司对整改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属于遗漏湘台公司的诉讼请求。湘台公司可就整改费用的赔付另行依法向中农绿源公司主张权利。湘台公司在未事先通知中农绿源公司的情况下,将中农绿源公司原来存放在仓库的安装材料转移到其他地点,由湘台公司实际控制,且双方在鉴定机构现场清点时对该部分材料的数量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将该无争议部分未安装材料的造价131076.74元计入已完工程的造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湘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湘台公司主张因中农绿源公司中途停工,故按照合同约定只支付70%的工程款,中农绿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项目未完工的责任在于湘台公司。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现场施工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照甲方已审核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合同进行施工和办理结算,所有现场变更签证必须经甲方案程序审核审批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否则无效,甲方概不认可。……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甲方负责对合同内容产品的全程监控,对质量的把关、产品款式、色调的选取,并负责对产品质量检查,款式对比,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产品有权拒收和退货,对乙方的工期控制。……第九条第6款约定,所有隐蔽项目,必须由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如隐蔽项目未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签署而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有权予以制止。”可见,对于现场施工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涉及签证变更或施工方案的变更,需要湘台公司先行确认。结合双方往来的函件,中农绿源公司就进场施工后现场存在的预埋板铺设、立柱打孔孔深、温室大门、温室湿帘水池口等一系列问题与湘台公司进行沟通,就现场与图纸不符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确定施工方案要求湘台公司予以确定,而湘台公司并未及时予以回复,造成工期延误。同时,在施工工程中,还存在湘台公司认为已完成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中农绿源公司进行整改等也是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中农绿源公司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进度款,双方就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又进行多次交涉,湘台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后还剩39万元未予支付。中农绿源公司在多次催促湘台公司支付39万元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按照湘台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供检验报告、采购安装材料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最终,因为湘台公司仍未付款,中农绿源公司才停止施工,合同履行中断。综上,对于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而案涉项目未能正常完工,湘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农绿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故湘台公司主张按70%的比例给付工程款,不予支持;考虑到中农绿源公司亦存在工程质量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对工程价款予以核减,确定湘台公司按90%的比例付款。经核算,湘台公司应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156646.32元(3507384.8元×90%)。湘台公司已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万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湘台公司还应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646646.32元(3156646.32元-251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合同约定,湘台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即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钢结构骨架(包含内、外遮阳系统)全部完工经湘台公司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含已付预付款)。中农绿源公司认为钢结构施工已完成,多次要求湘台公司按进度付款至50%,但湘台公司至今仍有该进度款39万元未予支付。即使此前双方因钢结构骨架是否全部完工以致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但湘台公司已在2015年3月27日对催款函完成审批,同意支付39万元,故湘台公司应在2015年3月27日向中农绿源公司支付39万元,湘台公司关于中农绿源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钢结构骨架施工,付款节点尚未达到的意见,不予采纳。虽然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为374400元(390000元×24%×4年)。
关于争议焦点三,湘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农绿源公司赔偿投资利息损失、桩基础和土方投资造价工程逾期利息损失、土地租赁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生产经营损失、场地清理费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第一,根据争议焦点一中的分析,湘台公司自身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存在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且一审法院已鉴于中农绿源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核减了10%的工程款,故湘台公司要求中农绿源公司承担损失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第二,中农绿源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与涉案合同履行无直接关系,且上述损失也并非中农绿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不能以此认定中农绿源公司对该部分支出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湘台公司自行承担。
另,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景观大棚已完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需进行整改,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鉴于整改所需费用未能进一步作出鉴定,故本案中对于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工程质量部分及整改方案产生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亦不作处理,湘台公司可在整改费用的赔付问题中一并主张。中农绿源公司虽然诉请湘台公司返还10万元合同保证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万元已支付,且合同中对于合同保证金亦无约定,故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湘台公司的本诉请求、中农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湘台科技园园区景观大棚主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二)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46646.32元;(三)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74400元(后续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履行之日止);(四)驳回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28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20520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2280元;反诉受理费105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9450元,中农绿源公司负担105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0元(湘台公司已垫付),由湘台公司负担36000元,中农绿源工公司负担4000元;设施设备鉴定费(中农绿源工公司已垫付)15200元,由湘台公司负担3789元,中农绿源工公司负担1141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8.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何 芳
审判员 金新贵
书记员 姚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