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3执恢105号
***与**、***、山东安科矿山支护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安科矿山支护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5)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