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执823号
申请人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763.15元,受理费1429元,执行费18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权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