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南渠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国针织城六层0615室。
法定代表人:项小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豫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9月7日,上诉人工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战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美,被上诉人图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图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ZL20031010xxxx.5、名称为“一种涨壳式锚杆”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通管道”这一技术特征。2.工岩公司依照图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都易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歌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涉案产品,故工岩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得到了涉案专利权人授权的许可。二、图强公司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356-2014的制定,且该标准引用并涵盖了图强公司相关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其相关专利构成该标准必要专利。工岩公司依照该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生产无法避开其相关专利技术,同时图强公司也没有在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明示其相关专利信息,故工岩公司依照该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生产不构成侵权。三、原审法院判令工岩公司赔偿图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显失公正。
图强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图强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2.判令工岩公司立即停止对图强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及其半成品和专用模具。3.判令工岩公司赔偿图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调查、取证的合理支出费用以及代理费用259521元。4.判令工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ZL20031010xxxx.5、名称为“一种涨壳式锚杆”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11日,授权日为2008年1月30日,专利权人为吴**兴。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介绍了现有粗钢筋砂浆锚杆、早强水泥药卷锚杆和树脂药卷锚固全粘结实心锚杆、水胀式锚杆和管缝式锚杆、涨壳式锚杆、中空自钻式锚杆等。
2013年12月3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由吴**兴变更为项小珍,2015年11月5日专利权人再次变更为项小珍、图强公司、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小珍、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均书面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同意由图强公司主张全部权利。图强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7、10。上述权利要求内容分别为:
“1.一种涨壳式锚杆,由涨壳锚固头(1),锚杆体(10)、支承垫板(4)、紧固螺母(5)、垫圈(6)、连通管道(8)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涨壳锚固头(1)由涨壳内楔(2)和两瓣涨壳夹片(3)组成,涨壳夹片(3)通过绑扎绳(11)固定在涨壳内楔(2)的两侧开口槽(13)中,所述的涨壳内楔(2)为圆柱面筒体,下端部分的圆柱面筒体(12)有与锚杆体(10)相匹配的内螺纹连接,圆柱面筒体的上端部分纵向被切割形成两个开口槽(13),开口槽(13)的下端部分中空并相互连通;开口槽的上端部分有沿中轴对称的斜面契(14)将该部分圆柱面筒体内壁连成整体,组成上下等宽的可固定涨壳夹片(3)的双面契形滑动凹槽(20);所述的涨壳夹片(3)内侧与双面契形滑动凹槽(20)配合部分为上下等宽,其有斜面(15)与内楔(2)上的斜面契(14)相配合;锚杆体(10)顶端进入涨壳内楔(2)后可与涨壳夹片(3)下端面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涨壳夹片(3)与涨壳内楔(2)固定后,涨壳夹片(3)的顶端(17)伸出涨壳内楔(2)的头部端面(1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涨壳锚固头(1)上涨壳内楔(2)上的斜面楔(14)的双面上带有纵向凹槽(22),涨壳夹片(3)内侧对应的位置设有相配合的纵向凹槽(23),涨壳内楔(2)与涨壳夹片(3)配合后形成纵向通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斜面楔(14)上的纵向凹槽(22)的端部开有横向连通口(2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锚杆体(10)为中空管体,锚杆体(10)与涨壳内楔(2)连接后,锚杆体内空腔(9)与涨壳内楔(2)和涨壳夹片(3)相配合后形成的纵向通孔连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涨壳夹片(3)的外表面(16)为倒锯齿状表面,所述的倒锯齿(26)可为环向分布、人字形分布或颗粒状分布。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锚杆体(10)为可任一点进行螺纹连接的全长螺纹的中空管体或实心杆体。该专利说明书记载,在不同的实施方式中,安装在垫板4上的连通管道8可作为排气道或注浆道。”
工岩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2011年3月22日变更经营范围为土工合成材料、防排水材料、工程纤维材料、水泥外加剂、土工钢品材料、金属材料、建材、五金、机械设备等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014年6月11日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2014年10月15日变更经营范围为锚杆、工程纤维材料、土工合成材料、防排水材料、金属材料、建材、五金、机械设备等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变更经营场所为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2幢1-1601;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经营场所变更为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1幢3-602;2017年8月6日变更经营范围为锚杆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土工合成材料、工程纤维材料、防排水材料、金属材料、建材、五金、机械设备等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变更经营场所为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南渠南1号;2018年3月14日变更经营范围为锚杆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土工合成材料、工程纤维材料、防排水材料、金属材料、建材、五金、机械设备等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6年7月25日,易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聚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称易歌公司受图强公司的委托,申请对相关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上午,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公证人员伏某,随周聚来到成都市羊市,由周聚操作成都公证处的电脑及相关设备,在“我的电脑”中打开F盘,在F盘中建立名为“成都易歌贸易有限公司”的文件夹。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2013”,在“临时文件夹”框内选择F盘“成都易歌贸易有限公司”文件夹。点击F2,开始录像。清除电脑上网痕迹后通过宽带上网方式登录进入360安全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洛阳工岩科技”后点击“搜一下”,进入有“中空锚杆价格预应力锚杆报价自钻中空锚杆厂家【工岩科技官网】”等字样的页面,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关网页进行浏览。浏览完毕后关闭页面,点击F2关闭屏幕录像专家。后由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由成都公证处密封,将其中三份光盘分别粘贴在公证书后,另一份由成都公证处存档。对上述过程,成都公证处出具(2016)成证内经字第22623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图强公司提供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工岩公司在其官网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诉讼中图强公司陈述,图片已删除,该行为工岩公司已终止。
2016年7月25日,易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聚到成都公证处称,易歌公司受图强公司委托,申请对购买侵权商品及收货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上午,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吴某周聚来到成都市羊市,由周聚在成都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登录“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销售网站,使用周聚手持的手机当场拨打网站上显示的电话号码158××××8783,与其确定合同相关信息。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周聚的操作过程进行摄像,后将摄像带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由成都公证处密封,将其中三份光盘分别粘贴在公证书后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成都公证处存档。2016年8月20日,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吴某同周聚一同来到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崇州站下高速出口在红绿灯处倒左,在路口掉头后,见到一个跨公路桥,在右手边的桥下收货仓库,见到车牌号为豫C×××××的货车,该货车车头显示车牌号为豫C×××××,车尾显示为豫C×××××。货车司机称所载货物是易歌公司向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货物,并向周聚出具了发票、合同原件、工岩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销售(送货)单、产品合格证、公司及产品介绍等资料。验收所购货物后,周聚在公证员罗某、吴某前,对收货过程进行摄像,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成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余三份分别附在公证书后。并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拍照,将该批货物中部分货物使用机械切割机切割取样后进行拍照,拍照后,周聚对货物进行封存,封存后对封存状况进行拍照,后由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将照片打印件附后。对上述过程,成都公证处出具(2016)成证内经字第2262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光盘(订购、收货)和随车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质量证明、合格证、销售送货单、公司及产品介绍等)、照片附后。公证书记载,周聚通过电话订购上述产品的行为属实;与公证书粘连的光盘系现场实时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所购产品在公证处密封后交周聚保管。公证书所附“产品销售合同”(编号:GY160722-A)显示供方为工岩公司,需方为易歌公司,合同约定,产品包括Φ32*6㎜预应力锚杆600米(6.0米/根)及Φ32*6㎜锚杆配用的螺母、垫板、止浆塞、涨壳锚头各100个;Φ25*5㎜预应力锚杆4000米(4.0米/根)及Φ25*5㎜锚杆配用的螺母、垫板、止浆塞、涨壳锚头各1000个;价格共计119511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TB/T3356-2014;工岩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资质报告,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工岩公司承担。公证书后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加盖有工岩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分别为114512元、4999元,日期2016年8月17日。公证书所附“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合格证”均加盖有工岩公司质检专用章。产品质量证明书两份分别载明,产品名称及数量GYΦ32㎜预应力锚杆600米、GYΦ25㎜预应力锚杆4000米,生产批号GY160810-A,同时载明有检测项目(共五项,各单项结论均为合格)、技术要求、检测值、单项结论,并均备注“兹证明所列产品均按国家标准规定制造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有审核人、制单人签名,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合格证两份分别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并有检验人签名,及公司名称“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电话0379-635××××9、158××××8783等。公证书所附工岩公司宣传资料记载,工岩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下设两家工厂,主营产品包括锚杆等,旗下员工达到150多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土工膜年产量达到300万平方米,锚杆200万米;其产品经营项目支护系列包括:中空锚杆、自钻式锚杆等内容。工岩公司产品介绍中记载,其产品包括多个系列产品,其中支护产品系列有高强锚杆、管缝锚杆、钢花管、管棚、小导管;支护产品及工程应用有公路支护、铁路支护、隧道支护、边坡支护、井巷支护、地基支护,支护产品有中空锚杆、自钻式锚杆、涨壳式锚杆(又称预应力锚杆)、组合式中空锚杆、高强锚杆。承接来料来样来图加工业务,承接加工的产品有各类型锚杆、注浆小导管(钢花管)、大口径钢花管、注浆管棚、隧道管棚、钢筋焊网、各式预埋件等。
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公证封存实物中有铁丝、塑料扎带(绑扎绳)及中空锚杆体两根、涨壳锚固头、垫板、紧固螺母、止浆塞各两个,直径大小不同;每个垫板上有大小两个孔,垫板中间部位的孔直径较大;止浆塞侧面有一纵向通孔。直径较小的中空锚杆体及配用的涨壳锚固头、垫板、紧固螺母等的特征为,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和两瓣涨壳夹片组成,涨壳夹片可通过绑扎绳固定在涨壳内楔两侧的开口槽中,涨壳内楔为圆柱面筒体,下端部分的圆柱面筒体有与锚杆体相匹配的内螺纹连接,圆柱面筒体的上端部分纵向被切割形成两个开口槽,开口槽的下端部分中空并相互连通;开口槽的上端部分有沿中轴对称的斜面契将该部分圆柱面筒体内壁连成整体,组成上下等宽的可固定涨壳夹片的双面契形滑动凹槽;涨壳夹片内侧与双面契形滑动凹槽配合部分为上下等宽,其有斜面与内楔上的斜面契相配合;锚杆体顶端进入涨壳内楔后可与涨壳夹片下端面配合。涨壳夹片与涨壳内楔固定后,涨壳夹片的顶端伸出涨壳内楔的头部端面。涨壳锚固头上涨壳内楔上的斜面楔的双面上带有纵向凹槽,涨壳夹片内侧对应的位置设有相配合的纵向凹槽,涨壳内楔与涨壳夹片配合后形成纵向通孔。斜面楔上的纵向凹槽的下端部开有横向连通口。锚杆体为中空管体,锚杆体与涨壳内楔连接后,锚杆体内空腔与涨壳内楔和涨壳夹片相配合后形成的纵向通孔连通。涨壳夹片的外表面为倒锯齿状表面,倒锯齿为环向分布。锚杆体为可任一点进行螺纹连接的全长螺纹的中空管体。
直径较大的的中空锚杆体及配用的涨壳锚固头、垫板、紧固螺母等的特征为,斜面楔上开口槽的上端部分没有纵向凹槽,下端未见横向连通口。其他特征与上述直径较小的公证封存产品的特征相同。
2016年7月25日,易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聚到成都公证处称,易歌公司受图强公司委托,申请对购买侵权商品及收货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8月26日下午,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公证人员伏某,随周聚来到成都市羊市成都公证处一楼大厅,由周聚使用其手持的手机当场拨打手机通讯录显示为“锚杆洛阳”、号码为158××××8783的联系人电话,周聚称联系人为工岩公司的联系人,周聚通过电话与其确定合同相关信息,成都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周聚的操作过程进行摄像,后将摄像带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由成都公证处密封,将其中三份光盘分别粘贴在公证书后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成都公证处存档。2016年9月21日,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吴某同周聚一同来到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崇州站下高速出口在红绿灯处倒左,在路口掉头后,见到一个跨公路桥,在右手边的桥下收货仓库,见到车牌号为豫D×××××的货车,货车司机称所载货物是易歌公司向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货物,并向周聚出具了合同原件、工岩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销售(送货)单、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验收所购货物后,周聚在公证员罗某、吴某前,对收货过程进行摄像,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成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余三份分别附在公证书后。并对周边环境及收到的货物进行拍照,将该批货物中部分货物使用机械切割机切割取样后进行拍照,拍照后,周聚对货物进行封存,封存后对封存状况进行拍照,后由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将照片打印件附后。对上述过程,成都公证处出具(2016)成证内经字第2530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光盘(订购、收货)和随车资料(包括合同、质量证明、合格证、销售送货单等)、照片附后。公证书记载,周聚通过电话订购上述产品的行为属实;与公证书粘连的光盘系现场实时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实时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所购产品在公证处密封后交周聚保管。公证书所附“产品销售合同”(编号:GY160826-A)显示供方为工岩公司,需方为易歌公司,合同约定,产品包括Φ25*5㎜预应力锚杆900米(3.0米/根)及Φ25*5㎜锚杆配用的螺母、垫板、垫圈、止浆塞、涨壳锚头各300个;价格共计26010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TB/T3356-2014,工岩公司只提供以上产品,排气管需方自购;工岩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资质报告,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工岩公司承担。公证书所附“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合格证”中均加盖有工岩公司质检专用章。产品质量证明书载明,产品名称及数量GYΦ25㎜预应力锚杆900米,生产批号GY160908-A,同时载明有检测项目(共五项,各单项结论均为合格)、技术要求、检测值、单项结论,并备注“兹证明所列产品均按国家标准规定制造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有审核人、制单人签名,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签发日期2016年9月14日。合格证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同时有检验人签名,及公司名称“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等。
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公证封存实物中有中空锚杆体、涨壳锚固头、垫板、紧固螺母、垫圈、止浆塞各一个及铁丝(绑扎绳)。垫板上有大小两个孔,直径较大的孔位于垫板中间部位。止浆塞侧面有一纵向通孔。被诉侵权产品特征为,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和两瓣涨壳夹片组成,涨壳夹片可通过绑扎绳固定在涨壳内楔两侧的开口槽中,涨壳内楔为圆柱面筒体,下端部分的圆柱面筒体有与锚杆体相匹配的内螺纹连接,圆柱面筒体的上端部分纵向被切割形成两个开口槽,开口槽的下端部分中空并相互连通;开口槽的上端部分有沿中轴对称的斜面契将该部分圆柱面筒体内壁连成整体,组成上下等宽的可固定涨壳夹片的双面契形滑动凹槽;涨壳夹片内侧与双面契形滑动凹槽配合部分为上下等宽,其有斜面与内楔上的斜面契相配合;锚杆体顶端进入涨壳内楔后可与涨壳夹片下端面配合。涨壳夹片与涨壳内楔固定后,涨壳夹片的顶端伸出涨壳内楔的头部端面。涨壳锚固头上涨壳内楔上的斜面楔的双面上带有纵向凹槽,涨壳夹片内侧对应的位置设有相配合的纵向凹槽,涨壳内楔与涨壳夹片配合后形成纵向通孔。斜面楔上的纵向凹槽的下端部开有横向连通口。锚杆体为中空管体,锚杆体与涨壳内楔连接后,锚杆体内空腔与涨壳内楔和涨壳夹片相配合后形成的纵向通孔连通。涨壳夹片的外表面为倒锯齿状表面,倒锯齿为环向分布。锚杆体为可任一点进行螺纹连接的全长螺纹的中空管体。
工岩公司主张:1.被诉侵权产品与图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1、6项对比有以下3点不同:①工岩公司销售产品中无连通管道;②工岩公司销售产品中无环向凹槽;③工岩公司销售产品中有止浆塞,图强公司权利保护范围中没有。2.被诉侵权产品与图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4项对比有2点不同:①工岩公司销售的涨壳锚头中无横向连通口。②工岩公司销售的涨壳锚头斜面楔中部有一纵向内孔,图强公司的涉案专利为纵向凹槽。本案中,图强公司未主张保护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涨壳式锚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涨壳夹片(3)的外表面(16)为圆柱面,圆柱面上至少有两个环向凹槽(24)。
工岩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工岩公司在慧聪网求购涨壳锚头5000个,该求购信息标注,目标价面议,报名截止2016年6月16日,求购详情说明:涨壳锚头要求高度14.5㎝,叶片高度11.5㎝,外径35-38㎜,有需要图纸的直接联系189××××8680。2016年5月31日送货单显示,收货单位“正岩科技”,货物名称及规格“Φ25涨壳锚头”,数量1150个,单价5.5元,金额6325元。2016年5月31日,张亚美向李兴荣转款6325元。2016年8月19日,洛阳市铁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工岩公司出具金额为1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货物名称锚头体,规格型号D25,数量1000套;2016年12月29日,洛阳市铁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工岩公司出具金额为177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货物名称25锚头体,数量1480套。
2014年3月14日,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涨壳式预应力、自进式中空注浆锚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公告”,招标产品包括不同规格的涨壳式预应力中空注浆锚杆、自进式中空注浆锚杆,公告同时载明了不同产品的数量,产品结构由钢质涨壳锚头、中空注浆锚杆体、止浆塞、垫板、螺母组成。工岩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物流公司)签订的“白鹤滩施工局地下厂房支护施工需用涨壳式预应力、自进式中空注浆锚杆采购合同”约定,葛洲坝物流公司向工岩公司采购锚杆产品,合同金额8885660.16元,合同数量以实际供货且验收合格的数量结算,供货有效期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所供锚杆产品必须达到国标或行业标准,并按甲、乙双方(甲方葛洲坝物流公司,乙方工岩公司)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商定的质量标准、特定的技术要求执行。合同所附价格表显示的产品规格及数量与上述公告中部分涨壳式预应力中空注浆锚杆的产品数量相同。
2014年10月30日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356-2014预应力中空锚杆”记载,“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小珍、倪光斌、王**、孙钧、龚彦峰、沈立恭、徐建强”。其中项小珍系原告图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标准包括有以下内容,第3部分“术语”,第3.1、3.2、3.3、3.4、3.5分别为中空锚杆、预应力中空锚杆、涨壳式预应力中空锚杆、分段式预应力中空锚杆、套管式预应力中空锚杆。第3.1“中空锚杆由细长的中空杆体作为受力杆体,头部带有垫板、螺母等受力配件,安装在地层孔中,并通过锚固介质使空心杆体与地层共同作用,用于控制岩土地层变形的一种锚固装置,锚固介质包括机械的和化学方式的,如涨壳锚固头、锚固药卷、水泥基注浆体等”。第3.2“预应力中空锚杆利用中空杆体自由段的弹性延长,对中空杆体施加预应力,以主动提供加固岩土体所需的支护力的中空锚杆”。第3.3“涨壳式预应力中空锚杆由中空杆体、涨壳式锚固头、垫板、螺母、垫圈、注浆(排气)管等组成,以涨壳锚固头做锚固端的预应力中空锚杆”。第3.4“分段式预应力中空锚杆由中空杆体、实心杆体、连接套、垫板、螺母、垫圈、阻浆器和排气管组成,以实心杆体通过锚固剂锚固作为锚固段的预应力中空锚杆”。第3.5“套管式预应力中空锚杆由中空杆体、垫板、螺母、对中器、自由段套管、端头扣件、注浆(排气)管组成,以自由段套管隔离锚杆体为自由段的预应力中空锚杆”。第3.6“涨壳锚固头主要由涨壳内楔和涨壳夹片组成,可将中空杆体的拉力传递到周围岩土体的机械构件”。第3.12“阻浆器分段式预应力锚杆的配件,用于锚固段锚固药卷填充密实、阻挡流淌”。第3.13“注浆端头中空杆体与钻孔底部岩体接触的配件,有与中空杆体空腔相通的侧向孔”。第5部分“技术要求”,第5.2.1“中空杆体结构”,第5.2.1.1“中空杆体外表面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a)外表面全长设置连续贯通的大节距螺纹,并与螺母和涨壳部件相配;b)外表面一定长度上设置公制螺纹,其余部位设置大节距螺纹”。第5.3“涨壳锚固头”,第5.3.2“涨壳锚固头可分为冲转型涨壳锚固头和推拉型涨壳锚固头:a)冲转型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和两瓣涨壳夹片组成,涨壳内楔与中空杆体采用螺纹连接,涨壳内楔设有注浆排气通道;b)推拉型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两瓣涨壳夹片、U型防滑卡组成,通过U型防滑卡将两瓣涨壳夹片固定在涨壳内楔上,涨壳内楔与中空杆体采用螺纹连接,涨壳内楔的外壁设有导流槽,涨壳锚固头内腔与导流槽连通,其内部设有注浆排气通道,通过直接拉动中空杆体即可形成锚固力”。第5.5螺母与球面垫圈,5.5.1螺母宜采用六角螺母,并应符合GB/T56的规定。第5.6垫板,5.6.3垫板的几何尺寸,附表显示边长相同;5.6.4当垫板采用圆形时,其面积不小于相应方形垫板的面积。
另查明: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592号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收到材料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立案日期2017年8月1日。
2.2016年7月1日,图强公司与易歌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取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因图强公司发现工岩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为取得证据,特委托易歌公司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并请求公证处进行公证,相关费用均由图强公司承担。2016年7月26日、9月21日,易歌公司分别向成都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0元、6000元,共计14000元,成都公证处分别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工岩公司与易歌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Y160722-A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为119511元,2016年8月17日,工岩公司向易歌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114512元、4999元。工岩公司与易歌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Y160826-A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为26010元,工岩公司的送货单显示货物金额共计26010元,2016年8月27日,易歌公司向工岩公司付款10404元。
3.2017年5月23日,图强公司与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签订专利纠纷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天勤公司接受图强公司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为图强公司与工岩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案件的一审代理人,代理费、差旅费共计90000元,2017年6月6日,天勤公司向图强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90000元。
4.工岩公司资质汇编中记载,工岩公司研发生产能力强,下辖两家工厂,分别研发生产中空锚杆、土工膜等,旗下员工达到150多人,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中空注浆锚杆、预应力中空注浆锚杆等宣传内容;该资质汇编中营业执照落款日期为2014年;合同业绩表及合同显示,工岩公司在30余个工程项目中提供预应力涨壳式锚杆、中空锚杆、自进式锚杆、组合式锚杆、中空注浆锚杆等,其中“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供货名称为“预应力涨壳式锚杆、自进式锚杆”,规格型号32*6㎜、28*5.5㎜,供货数量880万(执行中)。
原审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为工岩公司生产、销售。图强公司委托易歌公司向工岩公司购买涉案产品,易歌公司先后于2016年8月20日、2016年9月21日收到工岩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并由成都公证处公证,图强公司随后于2017年7月3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图强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工岩公司抗辩图强公司于白鹤滩项目开标日期2014年3月25日已确定工岩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图强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图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7、10的全部技术特征。工岩公司与图强公司的销售合同显示,工岩公司所供产品为预应力锚杆及该锚杆配用的涨壳锚头、垫板、垫圈、螺母等,从该内容看,锚杆与配用产品为成套出售,故工岩公司抗辩其销售的产品为零部件,未提供零部件的组装,不知道是否用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组装的主张不能成立。工岩公司以其提供的产品符合铁道行业标准TB/T3356-2014《预应力中空锚杆》的技术要求为由,抗辩图强公司参与该标准制定但隐瞒拥有专利的事实故其不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岩公司要求确认图强公司在TB/T3356-2014标准中的专利保护范围无效的主张,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工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图强公司要求工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图强公司诉请的工岩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因图强公司确认被告工岩公司已终止该行为,故不再进行判处。因图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岩公司库存有涉案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专用模具,故对图强公司要求工岩公司销毁库存产品及其半成品和专用模具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图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工岩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
一、工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图强公司ZL20031010xxxx.5“一种涨壳式锚杆”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工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图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00000元;
三、驳回图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76元,由图强公司负担11000元,工岩公司负担21876元。
二审中,工岩公司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用以证明工岩公司涉案预应力锚杆不含垫圈和连通管道,工岩公司正常销售产品不构成侵权:
证据1:工岩公司网页中预应力锚杆原图。
第二组证据,用以证明图强公司诱导取证:
证据2:工岩公司与易歌公司交易过程图;
证据3:工岩公司与易歌公司两次合同条款对比图;
证据4:工岩公司与易歌公司人员聊天记录、短信信息及邮件;
证据5:工岩公司与公证处人员的通话录音。
第三组证据,用以证明图强公司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构成标准必要专利:
证据6:标准产品与四项发明专利图示结构、技术方案对比图;
证据7:标准产品与四项发明专利文献资料;
证据8:起草人与权利人关系、
证据9:图强公司官网截图内容;
证据10:图强公司给大桥局杭绍台项目的函告;
证据11:有关标准与专利的法律关系;
证据12: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有关TB/T3356-2014存在问题的回复。
第四组证据,用以证明图强公司对工岩公司恶意打压及恶意诉讼给工岩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
证据13-14:图强公司恶意函告1-2;
证据15:律师诉讼代理合同及取证货物成本核算。
图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关于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工岩公司网页已多次改版,(2016)成证内经字第22623号公证书中截图亦未对工岩公司网页全面摄像,所示图片不完整,无法确认。
关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均为工岩公司自行制作或录制,无法确认真实性。
关于第三组证据,对证据6-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标准中的内容不涉及必要专利。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中公证书部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图强公司官网宣称部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鉴定意见部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关于第四组证据,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图强公司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用以证明工岩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证据1:行业标准TB/T3209-2008;
证据2:白沙滩工程建设筹备组专题会议纪要。
第二组证据,用以证明第一次购买的产品与网页图示、产品宣传册图不符,在要求补发垫圈不成情况下只能进行第二次购买,图强公司不存在诱导取证:
证据3:中铁YE锚杆施工工艺工装简介;
证据4:ZL02112233.4专利说明书。
第三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不是标准必要专利:
证据5: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科法函【2020】55号)“关于发送铁道行业标准《预应力中空锚杆》专利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工岩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本院经质证认为,对于工岩公司与图强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其或无法确认真实性,或与本案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本装置所示的垫板4可平板或蝶形,垫板4上带有可插入连通管道(用作注浆管或排气管)8的孔……”“所述的锚杆体10在的第二种实施方式为实心杆体。这种实施方式用于临时支护时,所示的锚杆装置可不设连通管道8及不进行注浆……”。说明书附图说明中记载附图标记8为连通管道,附图共7张,含附图标记8连通管道的为说明书附图1、2、6、7。其中,附图1、2、6的垫板上有孔,并插入一根连通管道。附图7的垫板上有孔,但并无连通管道。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此外,原审法院已查明其他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通管道”这一技术特征;二、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具体包括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以及工岩公司实施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基本前提。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并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本案中,工岩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通管道”这一技术特征。经审查,除连通管道外,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工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没有连通管道,但被诉侵权产品垫板上预留有可插入连通管道的孔,且工岩公司在合同中注明“排气管需方自购”,图强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连通管道可用于注浆或排气。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虽不具有“连通管道”,但从工岩公司在提供被诉侵权产品时注明“排气管需方自购”的事实可知,其已经在指引购买者安装连通管道,故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工岩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只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前提,还需进一步审查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首先,工岩公司上诉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得到了涉案专利权人授权的许可。经查,专利权人自己或委托他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是常见的取证方式,这种购买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同意或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更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认可。因此,图强公司委托易歌公司向工岩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意味着图强公司授权工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工岩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工岩公司上诉主张其是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3356-2014提供涉案产品的问题。第一,该标准中记载有涨壳式预应力中空锚杆、分段式预应力中空锚杆、套管式中空预应力中空锚杆等多种锚杆产品,因此实施该技术标准并不是必须使用图强公司涉案专利;第二,该标准中记载涨壳锚固头可分为冲转型锚固头和推拉型涨壳锚固头,与图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冲转型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和两瓣涨壳夹片组成,涨壳内楔与中空杆体采用螺纹连接,涨壳内楔设有注浆排气通道,该内容并未包含图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标准记载的推拉型涨壳锚固头由涨壳内楔、两瓣涨壳夹片、U型防滑卡组成,亦未包含图强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最后,工岩公司主张标准TB/T3356-2014采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且图强公司未披露相关专利信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工岩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工岩公司有关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鉴于图强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涉案产品的价格,以及图强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工岩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00000元,并无不当。工岩公司有关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工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唐小妹
审 判 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文思
法官助理 陈 律
书 记 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51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陈律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涨壳式锚杆”的发明专利
(ZL20031010xxxx.5)
关键词
专利保护范围;赔偿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
一、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ZL20031010xxxx.5“一种涨壳式锚杆”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洛阳工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00000元;
三、驳回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基本前提。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并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