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2民初352-2号
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国针织城六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项小珍。
委托代理人:胡昌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委托代理人:张伟、张婧,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0.5元,由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1620.5元。
审判员  姚炜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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