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7101民初54号
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路18号中针商务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项小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董事长。
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且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为由,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金锋
书 记 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