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7民初51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被告: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