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975号
原告:**干,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东,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贵,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逯家庄村北。
负责人:翟大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金燕,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干与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干负担。
审 判 员 苏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恒贵
书 记 员 李 群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975号
原告:**干,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东,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贵,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逯家庄村北。
负责人:翟大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金燕,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干与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干负担。
审 判 员 苏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恒贵
书 记 员 李 群